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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钱江生化:钱江生化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1年8月修订)2021-08-26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经2021年8月25日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
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浙江钱江生物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管
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
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会议、接受投资
者及媒体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 年报相关信息的,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
外部
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 公司在报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
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 统计报表等报
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财务数据等,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在案备查,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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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同时外部单位或个人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签订
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董监事会秘书部统一
存档,保存期限三年以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所
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
围。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 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
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
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
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5 日
                                  2
附件: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接收方承诺函
   根据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凡我公司(甲方)未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向
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信息接收方(乙方)必须签署本承诺函,如对外泄露我
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或擅自披露信息的、或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
和经济责任,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若由此造成公司因
信息披露违规被监管部门查处或被投资者、第三方起诉要求赔偿其实际损失
的,应当对本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信息接收方承诺:本人承诺对接收到的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数据以及其他需要保密未公开的信息仅做涉及本人工作之统计分析之用,同
时对涉及该公司定期报告(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年度
报告)的财务数据信息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在其未向社会公众股东公开披
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如有泄密情况发生,将承担上述相应法律责任。


报送信息内容:


甲方(信息发出方)签字:


乙方(信息接收方)(签字/盖章):


承诺函签署时间: 年 月 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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