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96 股票简称:钱江生化 编号:临 2021—068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宁东山热电有限公司 与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 《企业土地收回及房屋收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持股 55%的控股子公司海宁光耀热电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海宁东 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热电”或“乙方”)近日与海宁经济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企业土地收回及房屋收储协议》,就东山热 电位于海宁市海昌街道洛隆路 611 号的部分土地由甲方予以收回,对该土地上的 房屋予以收储,对该土地、房屋、装修、相关附属物及资产搬迁等各项费用予以 补偿总计人民币 9,448,039.00 元,支付签协奖、搬迁奖共计费用 796,732.00 元,上述两项费用补偿总计金额为人民币 10,244,771.00 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无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经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能为公司产生税前归母收益 350 万元(收益以 收储完成后予以确认,具体以年度审计金额为准)。 一、 交易概述 为切实推进海宁经济开发区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提升区域发展效益,促进开 发区转型发展,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提高辖区居民生活品质,实现高质量发展。 乙方自愿腾退海宁市海昌街道洛隆路 611 号厂区部分土地,由甲方对乙方土地予 以收回,对乙方该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收储。 1 经委托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正泰联合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对位于海宁市海昌街道洛隆路 611 号,现属于乙方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装修及相关附属物、设备等进行评估。根据浙众诚所评(2021)海字第 108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浙正评搬字(2021)第 068 号资产评估报告,双方协商签署 《企业土地收回及房屋收储协议》,约定作如下补偿: 1、甲方对乙方的土地、房屋、装修、相关附属物及资产搬迁等各项费用补 偿总计金额为人民币 9,448,039.00 元; 2、参照海政发【2015】12 号文件标准对海宁东山热电有限公司支付签协奖、 搬 迁 奖,共计费用 796,732.00 元,上述两项费用补偿总计金额为人民币 10,244,771.00 元。 本次交易无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为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 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的情况 1、本次收回及收储区块位于海宁市海昌街道洛隆路 611 号,共有国有土地 使用权面积 2,129 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 3,983.66 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 浙(2021)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58564 号。 2、交易标的价值情况 单位:元 2021 年 9 月 30 日 序号 资产名称 账面原值 累 计 计提 折 旧或 摊 账面净值 销 1 土地使用权 753,319.77 190,841.30 562,478.47 2 房屋及附属物 4,533,699.47 1,217,351.09 3,316,348.38 合计 5,287,019.24 1,408,192.39 3,878,826.85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交易标的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以及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 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2 四、交易标的评估情况及定价依据 根据浙众诚所评(2021)海字第 108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采用成本法及比较 法进行估价,价值时点为 2020 年 12 月 3 日,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满足估 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下的价值为人民币 8,382,497.00 元。 根据浙正评搬字(2021)第 068 号资产评估报告,采用成本法对委托评估的 东山热电资产的搬迁费用和损失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 2020 年 12 月 3 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1,065,542.00 元。 本次交易定价参考评估值,总计人民币 9,448,039.00 元。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 海宁东山热电有限公司 (一)收储对象基本情况 乙方位于海宁市海昌街道洛隆路 611 号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装修及相关 附属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129 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 3,983.66 平 方米,不动产权证号:浙(2021)海宁市不动产权第 0058564 号。 (二)收储对象评估价格及补偿情况 1、根据评估报告,甲方对乙方的土地、房屋、装修、相关附属物及资产搬 迁等各项费用补偿总计金额为人民币:9,448,039.00 元(大写):玖佰肆拾肆 万捌仟零叁拾玖元整。 2、参照海政发【2015】12 号文件标准对海宁东山热电有限公司支付签协 奖、搬迁奖,共计费用 796,732.00 元(大写) 柒拾玖万陆仟柒佰叁拾贰元整。 上述两项费用补偿总计金额为人民币:10,244,771.00 元(大写): 壹仟 零贰拾肆万肆仟柒佰柒拾壹元整。 (三)腾房期限 1、乙方应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腾空上述被收储房屋并交付甲方。已列 入评估补偿清单中的物品(除列入评估搬迁补偿物品外)归甲方所有,擅自拆除 将根据补偿清单价格予与扣除。如甲方有招商引资等实际需要,乙方需无条件配 合,提前腾空所需房屋。 乙方在腾空交房前需配合甲方做好水、电等相关注销工作,交房时应由甲方 3 验收确认。 此次收回及收储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由乙方负责妥善解决;职工宿舍楼 内相关人员,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搬离。 (四)补偿金支付方式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约并生效后,向乙方支付补偿款 3,073,431.00 元(大 写): 叁佰零柒万叁仟肆佰叁拾壹元整。乙方在收到第一笔补偿款后十日内,将 本协议中所有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证)及国有土地收回、注销等相关材料交 给甲方,乙方配合甲方办理收回、注销等手续。 2、甲方在收到乙方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证),办结有关收回、注销手续 后,向乙方支付补偿款 3,073,431.00 元(大写): 叁佰零柒万叁仟肆佰叁拾壹 元整。 3、甲方在乙方腾房交房后组织对房屋腾空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向 乙方支付补偿款 4,097,909.00 元(大写): 肆佰零玖万柒仟玖佰零玖元整。 (五)违约责任 在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安排搬迁腾空被收储土地上的房屋,保证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搬迁并腾空所有房屋,并将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财产 移交甲方。若乙方逾期腾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有权取消支付给乙方的腾退 房屋奖励费,并每日按签约协议总补偿款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如乙方未能支付的,甲方有权从剩余补偿款中扣除。 (六)此次收回及收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甲、 乙双方各自承担。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五、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等其他安排事项。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东山热电本项目地块房屋为闲置,本次交易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东山热电企业土地收回及房屋收储补偿事项,预计增加现金流 1,024 万元,在扣除对应土地、建(构)筑物账面价值及相关费用后预计将实现归母收 益约 350 万元(收益以收储完成后予以确认,具体以年度审计金额为准),敬请 4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东山热电将积极履行协议,配合做好相关收储事宜。 4、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本次资产处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2 日 报备文件: 1、《企业土地收回及房屋收储协议》; 2、浙众诚所评(2021)海字第 108 号房地产估价报告; 3、浙正评搬字(2021)第 068 号资产评估报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