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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钱江生化:法律意见书2022-05-21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楼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钱江生物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钱江生物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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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
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00 在浙江省海宁市海
州街道钱江西路 178 号钱江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钱海屏
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668,034,91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088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名,均
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66,432,816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76.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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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02,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184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02,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849%。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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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67,454,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31%;反对 58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
过。

       2、审议《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67,454,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31%;反对 58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
过。

       3、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67,454,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31%;反对 58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
过。

       4、审议《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454,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31%;反对 58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935%;反对 580,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065%;弃权 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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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667,454,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31%;反对 58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
过。

       6、审议《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7,319,0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39%;反对 58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935%;反对 580,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0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454,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31%;反对 58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935%;反对 580,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0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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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表决结果:同意 667,454,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31%;反对 58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935%;反对 580,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06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454,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31%;反对 58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
过。

       10、审议《关于签署<企业国有土地及房屋收回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454,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31%;反对 58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
过。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454,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31%;反对 58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
过。

       1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454,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31%;反对 58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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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
过。

       1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454,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31%;反对 58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
过。

       14、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454,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31%;反对 58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
过。

       15、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7,454,8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31%;反对 58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通
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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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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