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8-24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新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1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
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
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
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六日前,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及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络
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网站予以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
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如期召开,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3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3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及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2 人,代表股份 1,347,948,348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64.2921%。其中 A 股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866,859,139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41.3459%;B 股股东 87 人,代表股份 481,089,20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2.9461%。
本所律师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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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 2021 年 8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之 A 股《股东
名册》及 2021 年 8 月 18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之 B 股《股东名册》(B 股
股权登记的最后交易日为 2021 年 8 月 13 日)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
行了核对,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
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就关于选举明进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明进华先生得票数
1,344,573,222,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7496%,根
据表决结果,明进华先生当选为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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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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