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华新水泥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1-01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新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1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
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
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
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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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及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络
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网站予以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
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如期召开,会议由
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罗志光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及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2 人,代表股份 1,356,057,064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64.6788%。其中 A 股股东 88 人,代表股份 873,297,732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41.6530%;B 股股东 94 人,代表股份 482,759,33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3.0258%。
本所律师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
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 2021 年 12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之 A 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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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名册》及 2021 年 12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之 B 股《股东名册》(B
股股权登记的最后交易日为 2021 年 12 月 23 日)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
件进行了核对,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
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就关于调整公司非执行董事长津贴的议案进行了表
决。
表决结果为:1,355,629,093 股同意,427,971 股反对,0 股弃权。
其中,A 股 872,966,321 股同意,331,411 股反对,0 股弃权;B 股
482,662,772 股同意,96,56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全体股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8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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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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