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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新水泥:华新水泥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2-18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新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

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

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新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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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及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络

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网站予以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

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如期召开,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17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 13 人,代表股份 1,295,460,4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8373%。其中,A 股表决权股份 869,019,2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4816 % ; H 股 表 决 权 股 份 426,441,128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0.3557%。

     本所律师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

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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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 2023 年 2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之 A 股《股东

名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 A 股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认证其身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H 股股东代表资

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确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

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295,460,424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其中,

A 股 869,019,296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H 股 426,441,128 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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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

加网络投票的全体股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以

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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