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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水泥:涉及诉讼、仲裁公告2013-05-30  

						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公告编号:临 2013-024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
告。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本公司(被告)支付给原告
10,490,458.45 元,其中:房屋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558,178.45 元、
违约金 9,932,280 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对公司 2013 年
度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9 日收到福建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闽民终字第 21 号],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福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原告)诉本公司(被告)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本公司积极应对,反诉原告。2012 年 11 月 10 日,福建
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支付给原告房屋租金和租赁保证
金 558,178.45 元、违约金 9,932,280 元,并驳回本公司(反诉原告)
反诉被告的请求。本公司不服,继续委托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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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律师徐军、陈宗文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3 年 1 月 31 日,
省高院开庭审理了本公司上诉状。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 2012 年 11 月
20 日披露的《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二、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经审理,省高院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维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 )莆民初字第 6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本公司说明:上述( 2012 )莆民初字第 68 号判决第一项内
容为:判决本公司支付给原告房屋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558,178.45 元。)
       (二)变更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2 )莆民初字第 68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给福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 5,144,241.97
元;
       (本公司说明:上述( 2012 )莆民初字第 68 号判决第二项内
容为:判决本公司支付给原告违约金 9,932,280 元。)
       (三)驳回福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 94138 元,由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56752
元,由福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37386 元。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
84742 元,减半收取为 42371 元,由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3032
元,由福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19339 元,反诉受理费 1889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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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半收取为 9447 元,由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 2013 年度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一审判决
本公司(被告)支付给原告 10,490,458.45 元,其中:房屋租金和租
赁保证金 558,178.45 元、违约金 9,932,280 元。公司 2012 年度对本
诉讼已按一审判决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10,490,458.45 元,本次终审判
决改判支付违约金为 5,144,241.97 元,比一审判决少支付违约金
4,788,038.03 元。本期公司将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相应冲回多提
的预计负债金额。同时,公司将按本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支付
5,702,420.42 元,并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四、备查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闽民终字第 21 号]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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