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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水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6-10-25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16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
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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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暂缓披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
    (1) 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
    (2)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
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
可以豁免披露。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
    (1) 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2)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
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
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
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
   (1)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2)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1)在上述信息尚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有责
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传递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
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 1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2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3 )暂缓披露的期限;
     ( 4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5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 6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
闻的,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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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
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
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
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给予处罚,具体
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
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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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是 □否

或豁免事项的知 其它说明(如有):

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人士是 □是 □否

否书面承诺保密 其它说明(如有):

信息传递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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