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6-10-25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16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
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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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暂缓披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
(1) 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
(2)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
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
可以豁免披露。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
(1) 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2)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
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
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
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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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2)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1)在上述信息尚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有责
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传递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
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 1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2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3 )暂缓披露的期限;
( 4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5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 6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
闻的,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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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
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
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
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
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给予处罚,具体
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
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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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是 □否
或豁免事项的知 其它说明(如有):
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人士是 □是 □否
否书面承诺保密 其它说明(如有):
信息传递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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