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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水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12-30  

						 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编号:临 2016-052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 12 月 21 日
以本公司 OA 系统、打印稿、E-mail 及手机短信方式发出。会议应参
加表决董事 9 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9 名,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表决通过《关于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 1 亿元的议案》
    同意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人民币 1 亿元整,期
限壹年,拟由福建省建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费另议)。上述融资的笔数、种类、金额、期限、利率、
费用等具体内容依本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为准。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表决通过《关于向福建省建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担
保费(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林德金、何友栋、王振涛、郑建新
未参与表决。
    非关联董事表决情况:同意 4 票,反对 1 票,弃权 0 票。董事肖
家祥先生表决反对意见,理由(电话告知):上市公司与担保方福建
     建材均为福能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集团内部企业担保可以不收担保
     费;上市公司主营严重亏损,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本议案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福建省建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担保费(关联交易)的公告》。
             三、表决通过《关于 2016 年度新增与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同意公司 2016 年度新增与实际控
     制人下属企业以下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授权总经理按公司相关规定与
     相关方签订相应合同。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及 2016 年预计情况如下(金额均不含税):
                                                                            单位:万元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单位                     实际发生      截至 12 月 20 日 全年预计
                                              预计金额
                                                           金额          已发生金额       金额
  向关联人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3600    1,438.42                 138       1026
  采购煤炭     福建省天湖山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1500         775.6           378.11        1026
               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02       5.46
  向关联人
               福煤(漳平)煤业有限公司                                           1.58       1.58
  销售水泥
               厦门联美商贸有限公司                              848            189.5         221
  向关联人 福建省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14.34       14.34
出租办公场所 福建省煤炭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4.35              4.46       4.46
                     小计                         5100     3066.37             731.01      2298.8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郑建新未参与表决。
             非关联董事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中向关联人采购煤炭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福
     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度新增与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采购
     煤炭(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四、表决通过《关于向华润水泥(泉州)有限公司销售商品熟料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子公司海峡水泥于 10 月底恢复生产,其部分熟料由本公司出售
给华润水泥(泉州)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泉州公司),属于上市公司
的日常关联交易。经审议,同意公司按市场定价原则向华润水泥泉州
公司出售部分熟料,计划全年销量 13210.9 吨,预计交易金额 254 万
元(不含税)。授权公司总经理与关联方签署相关合同。
    华润水泥泉州公司系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建材(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 49%股权的华润水泥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何友栋未参与表决。
    非关联董事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提高相关业务效率,同意将未达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及时披露标准的关联
交易原由董事会审批改为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并相应修订《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具体如下:
    第十七条修改为: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由公司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各自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金额未达到《上市规则》及时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
经理审批。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金额达到《上市规则》及时披露标准,且低于人民币 3000 万
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批。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
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系于 2002 年根据中国证监会 2001 年 8 月 16
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
《指导意见》)制定。由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审核、培训的实施明
确由交易所负责,以及《指导意见》发布后,证监会相关规定亦明确
相应事项独立董事需发表意见。经表决,同意公司依据 2016 年 9 月
30 日上证所修订并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上证所发布的相关规则,
相应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关条款,具体如下:
    1、补充制定依据
    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进一步完善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公司独立董事人数由 2 人修改为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条修改为:公司设独立董事若干名,具体按本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人士。
    3、增加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修改为: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工作指引》所要求的独立性;
    ……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4、增加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的情形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5、增加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于第二十一条(五)款,
原第五、六款依次后推: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
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自主
变更会计政策、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重
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股份、对外担保。
    ……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增加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不一致时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