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关于涉及诉讼终审裁定结果的公告2020-12-16
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编号:临 2020-038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终审裁定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拥有 96.36%权益的控股子公司福
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简称“金银湖水泥”)为上诉人(原审
被告、反诉原告);本公司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终审撤销一审判决。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损益产生影响。
近日,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终 47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曾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发布了《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
及诉讼的公告》,披露了原告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石大公
司”)与金银湖水泥、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起诉情况,经审理判决后,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发布了《福建水
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披露了福建省三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作出的一审判决[(2018)闽 04 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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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号]:判决金银湖公司支付回购价款 22,651,846 元进行回购 2500t/d
熟料水泥生产线 3.8MW 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石大公司赔偿金银湖公司
节能效益损失 1,574,032 元等。
上述判决后,双方不服,均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
中,各方当事人于 2020 年 10 月向省高院提交《申请书》,以协商一致同
意继续履行能源服务合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起诉(或反诉)。
二、裁定情况
福建省高院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4 民初 264 号民事判
决;
(二) 准许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 准许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撒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199,102 元,减半收取 99,551 元,由山东石大
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 10,446 元,减半收取 5,223
元,由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419,096
元,减半收取 209,548 元,由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04,774
元,由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99,551 元,由聆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负担 5,223 元。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终审裁定,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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