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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水泥:福建水泥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07-02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2年6月3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

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
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

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
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
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
公司所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
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

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
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捐赠用途必须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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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挪作他用,必要时有权要求受赠人定期向公司通报捐赠落实情况。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净资产总额、盈利水

平、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公司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
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时,对外捐赠规
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公司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

常生产经营时,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
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
(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捐赠的实物应当具
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主
要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
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
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公司对外捐赠为实物资产的,其价值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计算,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
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为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
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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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

赠应当通过依法建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有关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原则上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
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
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

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
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二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
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对各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
批准,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 公司对计划内捐赠事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并形
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
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
况进行总结。
    已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预算内的对外捐赠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
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的,执行以下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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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单笔或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在 200 万元以内的,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或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 200 万元,但低
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的(负值按绝对值计算),由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的以上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五条 公司支出对外捐赠,无论是否纳入预算范围之内,应
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经公司党委前置审议后,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
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财务部门建立备查账
簿登记,同时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的跟踪,确保捐赠事宜按照
预期目标落实。公司应定期将对外捐赠情况向董事会做出汇报,并将
汇总情况在定期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经办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禁止随意对
外捐赠行为。
    第十八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对外捐赠或者进行以权谋私、
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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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
抵触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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