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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博士:鹏博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8月修订)2021-08-27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
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
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的公开承诺,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及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及公司官方网站,供社会公众
查阅。

    第十条     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四川监管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
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2、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三)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四)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
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
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
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
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2、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3、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4、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5、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

    (一)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一)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上交所上市规则》和本
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
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
请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进行披露;

    (三)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披露工作,涉及《上交所上市规则》相
关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
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文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并经董事会秘书签批后予以披露;

    (四)涉及《上交所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
董事会办公室报请董事会秘书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
指导的重大事项。公司遇到重大先例事项时需要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
长,并由董事会秘书主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无先例事项经沟通需进入
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所属单位通过网站、
公众号、书面宣传资料、新闻发布、接受媒体采访等媒介和方式对外披露、宣传
的内容不得涉及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以及经营数据、财务数据、预计数据、
经营战略、重大事项等内幕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无法确认上述披露、宣传内容
是否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内幕信息的,应事先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
书审核确认,如确认属于公司未披露信息的,则前述事项需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后
方能发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根据本制度相关规定征
求董事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股东等相关主体联系、核实后,如实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
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
务代表代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以及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
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以及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的意见;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
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依照规定将年度培训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要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督促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
董事会秘书。

    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
时披露,公司财务部门等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在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形
式就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
注意保密”字样,必要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有权向其提出适当
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四条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
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各部门保密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
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等。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
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及本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
露的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第五十六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八条 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了解并持续关注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
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下属公司的财务信息上报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
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工作)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
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制度,本制
度应作相应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