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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博士:鹏博士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9月修订)2021-09-07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资
金的内部控制,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上统称“子公司”)和
分公司的货币资金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规,以及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等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指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
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产。

    本办法所指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营运资金。日常费用开
支按公司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投资资金指对外投资(包括研发)、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出;

    融资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
许的主体借入资金或提供对外担保等资金支出;

    营运资金重点为经营性采购、工程建设、应收预付、其他往来等。

第五条 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原则;

    (三)资金收支“两条线”原则;

    (四)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 公司资金实施预算管理,实现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子公司的资金统一
管理。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子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按规定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审、公司财务负责人复审,汇总呈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或董
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为实施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提高经营效益,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子公
司除应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外,还应逐月编列资金预算表上报公司,由公司统筹
安排和实施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按月度预算给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子公司拨付
资金。

第八条 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
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或各子公司提出追加预算计划,按预算批准程序经批
准后执行。

第九条 对于投资和融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经
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投资资金管理

第十条 运用公司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投资、发起或
参与设立合伙企业、产业基金)、收购出售资产、研发等,依照《公司章程》规
定,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报董事长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的债务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连续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的债务除外),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 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投资项目前,应由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编制投资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并报董事长审批,根据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制订具体实
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实施投资活动。

                         第四章 融资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融资事项,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初审,财务负
责人复审,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并报董事长审批,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及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担保、
资产抵押、银行融资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各子公司对外融资必须向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并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对外筹资。申请借款的各子公司应配合公司财务部门的筹
资工作,按规定提供借款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担保、抵押。具体按
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各子公司不得自行实施资产抵押,不得自行向
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融资还贷及利息支付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报公司总经理或
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募集资金的管理按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五章 营运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各业务
部门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各子公司开立银行账户,需报公司批准。各子公司应在
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 营运资金使用按金额大小、业务性质及责任大小实行分级授权批准
制度。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批准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营性采购、工程建设

    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单位负责人:拥有单笔人民币 10 万元(不含)以下的
审批权限;

    公司总经理:拥有单笔人民币 50 万元(不含)以下的审批权限;

    公司董事长:拥有单笔人民币 50 万元(含)以上,但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不含)的审批权限;

    公司董事会:单笔支出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单笔支出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
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
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
产。

    (二)经营管理费用类支付

    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单位负责人:拥有单笔 10 万元(不含)以下的审批
权限;

    公司总经理:拥有单笔人民币 50 万元(不含)以下的审批权限;

    公司董事长:拥有单笔人民币 50 万元(含)以上的审批权限。
    (三)对外拆借资金

    公司董事会:合计对外拆借资金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合计对外拆借资金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合计,指累积发生的余额。

    (四)其他支出:如公司捐赠、赞助等支出

    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单位负责人拥有人民币 10 万元(不含)以下的与自
身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支出的审批支付权限;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的,由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支付。

    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确因经营需要发生的与自身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关系
的其他支出,均须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支付。

    (五)内部资金调度

    内部资金调度是指: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资金调度。
涉及板块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范围的资金调度由财务部门发起、公司财务负责人审
核,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三条 进行上述资金支付审批时,应在各权限范围内,逐级上报进行审批,
不得超越自身权限进行审批。如该事项按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的,则须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经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资金收支与记账岗位分离;资金收支经办人员与审核人员分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
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 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
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
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
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
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
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司各单位核定库存现金
限额,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不准坐支,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
账,一切收入纳入财务预算。

第二十七条 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部门设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资金的收
付业务。出纳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
的核算、记账工作,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二十八条 银行结算凭证上使用的印章由支票专用章和私章组成,支票可由出
纳员保管,私章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
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
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九条 资金的收支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经办人员根据合法的原
始凭证填列必要的内部凭证,在预算范围内根据授权原则由各级负责人对收入、
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收入和支出手续。

第三十条 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对业务部门收入、支出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
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复核。对于违规的支出,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合法但
明显不合理的支出应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处理。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
证编制记账凭证,作为出纳员办理收付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经常发生零星费用报销的部门,经过批准后可以借用定额备用金。
定额备用金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退回备用金。每年年终,财
务部门应全部收回定额备用金,次年再借。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按银行账户、币种分别核
算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余额。全部收支应及时、准确地入账,保证账务清晰,
保证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的财产不因此出现混同。

                           第六章 内部审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不定期地检查,以保证现金
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检查银行存款账单核对情况,每月编制银行余
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每月将票据的使用情况与银行对账单有关记录一一核
对,做到账证相符,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三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对未达账项及时处理,定期清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的管理应纳入公司内
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审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货币资金
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货币资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三十八条 加强票据业务的内部审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财务部
门票据的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各类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监督公
司资金管理部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