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股份: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2010-06-08
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010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于2010年6月8日(星期二)
上午九时整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西苑路2号马钢宾馆召开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于本次股东周年大会股权登记日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700,681,186股,
此乃有权出席并可于本次股东周年大会上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份总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252,996,410股,占有权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份总数的55.229%,其中A股
3,889,201,799股、H股363,794,611股,分别占公司本次股东周年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0.505%、4.724%。并无任何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
会但仅可于会上就有关决议案投反对票。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主席为本公司董事长顾建国先
生。董事苏鉴钢先生、赵建明先生、高海建先生、惠志刚先生、苏勇先生、韩轶
先生;监事会主席张晓峰先生,监事方金荣先生、刘先礼先生和程绍秀女士、安
群女士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普通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董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
代表股份总数 赞成股数 赞成比例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投票情况 4,252,900,410 4,252,900,410 100% 0 0%2
2、审议及批准监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
代表股份总数 赞成股数 赞成比例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投票情况 4,252,900,410 4,252,900,410 100% 0 0%
3、审议及批准2009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代表股份总数 赞成股数 赞成比例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投票情况 4,244,777,526 4,244,193,426 99.986% 584,100 0.014%
4、审议及批准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代表股份总数 赞成股数 赞成比例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投票情况 4,252,996,410 4,252,996,410 100% 0 0%
5、审议及批准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0
年度境内外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在2009年基础上决定其酬金的方案。
代表股份总数 赞成股数 赞成比例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投票情况 4,252,996,410 4,252,902,410 99.998% 94,000 0.002%
三、2009 年度H 股现金股利派发说明
1、经本次股东周年大会批准,本公司2009 年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
利人民币0.04 元(含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凡中国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 年1 月1 日起的会计期间
之股息时,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本公司将严格按
照截至本次派发H 股股息之股权登记日的H 股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对于股
东名册上所有以非个人名义登记的股东,本公司将在扣除10%的所得税后派发其
应得股利;对于股东名册上的所有自然人股东,则无需扣除10%的所得税。
2、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向股东派发股利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A
股股利以人民币支付,H 股股利以港币支付。其折算公式为:股利折算价=股利
人民币额/股利宣布日的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港币对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的平均价。
就本次股利派发而言,股利宣布日即2010 年6 月8 日的前五个工作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一港币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平均价为:1 港币兑人民币
0.87633 元,因此本公司H 股股东每股应得股利扣税前为港币0.046 元,扣税后
为港币0.041 元。
3、按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公司已委托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
作为H 股股东的收款代理人。H 股股利之支票将由收款代理人签发并于2010 年7
月28 日以平邮寄予各H 股股东。3
4、A 股股东股利派发的具体事项另行公告,敬请A 股股东留意。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王振华先生、苏勇先生、许亮华先生、韩轶先生向本次股东周年大
会提交了书面述职报告,对2009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五、见证情况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安徽分所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公司境内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鹏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