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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马钢股份:H股公告2011-07-04  

						              有关派发末期股息之进一步资料

    兹提述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五日刊
发之关于二零一零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该公告」)。本公司董事会(「董
事会」)谨此宣布如下有关派发末期股息的进一步信息。
    由于近期中国税务法律法规的变动,国家税务总局于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颁
布的《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份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废止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
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原通知」)。原通知规定,
对持有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H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本公司在派发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末期股息时,对持有本公司H股并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之个人股东(「H股
个人股东」)已不能依据原通知免予扣除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
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该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相
关税务法规」),本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须为H股个人股东一般按照10%的税率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股息的H股个人股东为低于1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
本公司可按该通知规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定待遇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后,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取得股息的H股个人股东为高于10%低于20%税
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本公司派发股息时将按协定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
办理申请事宜;取得股息的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没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及其他
情况,本公司派发股息时将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该公告中关于派发末期股息的其他信息保持不变。本公司建议H股个人股东
如对上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宜之影响有任何疑问应咨询专业税务师。




                                                               承董事会命
                                                                   高海建
                                                               董事会秘书
                                                      二零一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