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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马钢股份:2010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1-07-05  

						     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1-010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 A 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50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45 元
      股权登记日:2011 年 7 月 11 日
      除息日:2011 年 7 月 12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 年 7 月 18 日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2010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1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审议通过。现将本次 A 股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0 年度
    2、分红派息方案:向 2011 年 7 月 1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全体 A 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含税),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45 元,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
    3、就扣除所得税事宜的特别说明
    ① 对于个人股东,所得税由本公司按照 10%税率的代扣代缴,
公司向其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5 元。
    ② 对于居民企业股东,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向其实际
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 元。
    ③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其所得税由本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文)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向其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5 元。如果 QFII 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其按照
国税函〔2009〕47 号文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④ 如存在 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
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1 年 7 月 11 日
    2、除息日:2011 年 7 月 12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 年 7 月 18 日

    三、分派对象
    截止 2011 年 7 月 1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的现金红利由本
公司直接发放。
    2、除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外,公司其他 A 股股东的现
金股利,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555-2888158
    联系传真:0555-2887284
    联系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 8 号
    邮政编码:243003

    六、备查文件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