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股份: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2011-11-03
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1-028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与关联方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公司」)签订《金融
服务协议》。
● 该协议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言属公平合理。
● 本公司将尽快刊登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同时披露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独
立董事委员会意见。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与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3 日就财务公
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附属公司(「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事宜在
安徽省马鞍山市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上市规则》规定,财务公司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马钢(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马钢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属本公司关联方,本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协议。
2011 年 11 月 3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出席会议
董事对《金融服务协议》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表决时,四名非关联
董事包括二名独立董事一致赞成通过了上述协议。出席会议的二名独
立董事初步认为该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
董事委员会将在独立财务顾问就《金融服务协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后,就该协议向本公司的独立股东提供意见。该协议尚须获得公
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将回避对该协议
的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1
《金融服务协议》涉及的关联方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系马钢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截止 2011 年 10 月 31 日,马
钢集团持有本公司 50.47%的股份,持有财务公司 51%的股份。
财务公司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于 2011 年 10 月 9 日成立,企业性质
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 340500000120197;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 亿元(其中:马钢集团出资人民币 5.1 亿元,占 51%;本
公司出资人民币 4.9 亿元,占 49%);注册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
西路 8 号;法定代表人苏鉴钢。
财务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
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
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
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
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
存款;从事同业拆借。一般经营项目:无。截止 2011 年 10 月 31 日,
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为 43.46%。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订约方:本公司及财务公司
2、协议签署日期:2011 年 11 月 3 日
3、协议期限:《金融服务协议》期限自 2011 年 10 月 18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终止。存款服务及相关的年度上限须于临时股东
大会上经独立股东批准。
4、交易原则:
(1)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时,存款利
率不得低于同期同类型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基准利率,及其
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存款利率。
(2)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时,收取的
贷款利率及费用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型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利
率范围,及不高于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提供的贷款利率;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服务时,收取的委托贷款费用不得高于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
2
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费用;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毋须就财务公司的贷款服务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措施。
(3)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贴现服务时,贴现利
率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型市场贴现利率范围。
(4)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结算服务时,收费不
得高于同期同类型结算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标准收费(如适
用), 及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结
算服务收取的费用。
(5)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其它金融服务时,收
费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型金融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标准收费
(如适用),及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
供其它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
(6)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总额(包括委
托贷款、票据贴现)每月末金额须高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财务
公司存放的存款金额。
5、就《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交易,估计 2011 年 10 月 18 日
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每年度在财务公司存
款的最高日存款余额加利息不高于人民币 60 亿元及每个月的日均存
款余额加利息不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5%;估计就贷款
及委托贷款服务、贴现服务、结算服务、其它金融服务,本公司及
其附属公司 2011 年 10 月 18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须缴付给财
务公司的利息及服务费不高于人民币 35,000,000 元,20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须缴付给财务公司的利息及服务费不高于
人民币 300,000,000 元。
四、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1、财务公司使用北京九恒星科技股份有限提供的智能资金管理
系统,该系统符合中国商业银行的安全标准,且该系统采用 CA 安全
证书认证模式以确保本公司资金安全。
2、财务公司将保证严格遵守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
控指标。银监会在资本充足率等指标方面对财务公司的监管高于商业
3
银行。比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不良资产率不高于 4%、自由
固定资产不高于 20%等。
3、按本公司要求,财务公司将在每月的六个工作日内向其提供
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以供翻阅。
4、马钢集团董事会已经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资金支
付困难的紧急状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
金。
五、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原因、好处及本公司的影响
通过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本集团将能够充分利用财务公司的
金融平台及其功能,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减少财务支出
及增加收益:
1、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作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通过财
务公司资金结算平台可以实时掌握所管辖单位的资金情况,降低和规
避经营风险,减少资金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
用,进一步提高其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
2、财务公司提供给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的利率优于其他商
业银行,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如:本公司
及本公司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利率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
次存款利率;票据贴现利率按市场贴现率下浮一定比例且不高于人民
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
次基准利率下浮一定比例。
3、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内的金融服务机构,对成员单位的经营情
况、资信情况、资产的流动性及现款回笼率等信息的采集比外部商业
银行更为详尽,能比商业银行更好地、有效地为成员单位提供委托贷
款、贴现服务。
4、本公司因持有财务公司 49%的股份,可分得相应的收益。
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同商业银行一样满足本公司及
本公司附属公司的存款、委托贷款、贴现及结算等业务需求,增加了
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公司对金融服务的选择权,维持其资金运营的灵
活性。
4
四名非关联董事(包括已具有初步意见之独立董事秦同洲先生、
杨亚达女士)认为《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交易的条款乃按一般商业
条款订立,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二名独立董事秦同洲先生、杨亚达女士认为该协议项下的
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协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
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初步认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
已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待独立财务顾问就《金
融服务协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后,独立董事委员会将就上述
协议项下的存款服务及其相关的年度上限向本公司的独立股东提供
意见并尽快披露。
七、释义
本公告内,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协议」
公司与财务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3 日签订的
或 「《 金 融 服 务 协
《金融服务协议》
议》」
「联系人」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 董事会
「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公司」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人士」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存款服务」 财务公司根据协议接纳本集团存入存款所
提供的存款服务
「董事」 本公司董事
「贴现服务」 财务公司根据协议提供的贴现服务
5
「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以批准《金融
服务协议》项下的存款服务及相关年度上限
「财务公司」 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 存款服务、贴现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
及其他金融服务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 由本公司独立董事秦同洲先生、杨亚达女士
及胡达文先生组成的董事委员会,就有关
《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存款服务及相关年
度上限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
「独立财务顾问」 第一上海融资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
问,就《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存款服务及
相关年度上限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和独立股
东提供建议
「独立股东」 本公司股东(马钢集团及其联系人士除外)
「股票上市规则」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上市规则」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服务」 财务公司根据协议向本集团提供的贷款服
务
「马钢集团」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根据协议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并不包括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6
「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结算服务」 财务公司根据协议提供的结算服务
「股东」 本公司的股份持有人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百分比
八、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2、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董事意见;
3、《金融服务协议》。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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