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股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12-03-29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2012)专字第60438514_A02号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马鞍山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钢公司”)2011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 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
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马钢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
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 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
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马钢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钟 丽
中国注册会计师:武国欣
中国 北京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