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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马钢股份:关联交易公告2012-04-11  

						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2-009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关联交易内容: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公司”)与马钢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集团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关联人回避情况:该协议属于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苏鉴
         钢先生、赵建明先生已回避表决。
       该协议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言属公平合理。


     一、关联交易概述
     财务公司与集团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6 日就财务公司向集团公
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事宜在安徽省马鞍山市签署了《金融服
务协议》。财务公司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该协议项
下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在 2012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公
司董事对该协议进行了认真讨论,关联董事苏鉴钢先生、赵建明先生
在表决时按规定作了回避,与会的四名非关联董事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表决通过该协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1、公司名称: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 8 号
     3、法定代表人:顾建国
     4、营业执照注册号:340500000042211
    5、注册资本: 人民币 629,829 万元
    6、企业性质: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矿产品采选,建筑工程施工,建材、机械制造、
维修、设计,对外贸易,国内贸易(国家限制的项目除外),物资供
销、仓储,物业管理,咨询服务,租赁,农林业。
    8、关联关系: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 50.47%的股份,是本公司的
控股股东,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持有财务公司 91%的股份,集团公司持有财务公司 9%的股份。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订约方:财务公司与集团公司
    2、协议签署日期:2012 年 4 月 6 日
    3、协议期限:该协议自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后生效,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4、交易原则
    (1)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时,支付
存款利息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类型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基
准利率;亦不高于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提供的同期同类型存款利率。
    (2)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时,收取
贷款利息的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类型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定的利
率范围;亦不低于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收取同期同类型贷款利息的利率。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应根据财
务公司的要求就财务公司的贷款服务提供抵押或担保措施。
    (3)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其它金融服务时,
收费不得低于同期同类型金融服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标准收
费(如适用);亦不低于其它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向集团公司及其
附属公司提供同期同类型其它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
    5、协议有效期内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最高日存款
余额加利息不高于人民币 7 亿元;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
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最高日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协议有效期
内因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而发生的须缴付给
财务公司的服务费不高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6、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总额每月日均
不得高于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放的存款及应计利息
总额。


    四、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方面,财务公司为集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可以
使本公司利用其部分融通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并且通过财务公
司获得的净利息和服务费而增加效益;另一方面,根据前述交易原则
和财务公司与集团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该关联交易对本公司
并无不利影响。总体而言,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有利。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秦同洲先生、杨亚达女士认为:该协议项下的交易
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协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时该协议是按商业原则签订的,条款公允合理,
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公平合理并且总体有利。
同意签订该协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4、《金融服务协议》。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