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股份:董事会决议公告2012-09-07
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2-023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 年 9 月 7 日,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 6 名,实际参加董事 6 名。
会议由董事长苏鉴钢先生主持,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提名刘芳端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批准《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版。
三、批准《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四、通过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决定 2012 年 10 月
25 日上午 8:30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 8 号马钢办公楼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述第一项议案将提交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附:刘芳端先生简历
刘芳端先生:48 岁,二级律师,本科学历,现任安徽兴皖律师
事务所主任。刘先生 2004 年 5 月起出任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先生还兼任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芜湖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芜
湖市法学会常务理事、芜湖仲裁委员会委员等职。刘先生 2006 年 5
月经培训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刘芳端先生为马鞍山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马鞍山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
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已
发行股份 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已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
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 号)的规
定。
包括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
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
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 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
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9 月 7 日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刘芳端,作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已发
行股份 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
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
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 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
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
过五家,本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
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刘芳端
201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