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股份:关联交易公告2012-10-12
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2-027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内容: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集团公司”)
签署 2013—2015 年矿石购销协议,与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公司”)签署 2013—2015 年节能环保协
议。
关联人回避情况:该协议属于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苏鉴
钢先生、赵建明先生、钱海帆先生已回避表决。
该协议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而言属公平合理。
本公司将尽快刊登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同时披露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和独立董事委员会意见。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环保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12 日就向本公
司供应矿石、提供节能环保相关服务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分别签署了
2013—2015 年矿石购销协议、2013—2015 年节能环保协议。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规
定,集团公司、环保公司均属本公司关联方,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在 2012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公司董事对该协议进行了认真讨论,关联董事苏鉴钢先生、赵建明先
生、钱海帆先生在表决时按规定作了回避,与会的非关联董事表决通
过该协议。此项交易尚须获得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协议有
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矿石购销协议涉及的关联方为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集团
公司持有本公司 50.47%的股份,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公司为其
控股子公司。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 8 号
2、法定代表人:顾建国
3、营业执照注册号:340500000042211
4、注册资本:人民币 629,829 万元
5、企业性质: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矿产品采选,建筑工程施工,建材、机械制造、
维修、设计,对外贸易,国内贸易(国家限制的项目除外),物资供
销、仓储,物业管理,咨询服务,租赁,农林业。
节能环保协议涉及的关联方为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环保公司为本公司参股公司,本公司直接加间接持股合计占该
公司股本比例为 35%。此外,集团公司直接加间接持股合计占环保公
司股本比例为 45%(不含本公司持有股份)。
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 858
号
2、法定代表人:丁毅
3、营业执照注册号:340592000003827
4、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
5、企业性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节能环保工程与运营,工业水处理与运营,节能
环保装备制造,合同能源管理,环境监测以及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等。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原则
矿石购销协议:
1、订约方:本公司与集团公司
2、协议签署日期:2012 年 10 月 12 日
3、主要内容:为确保本公司持续钢铁生产对矿石的需求,协定
集团公司所生产的所有铁矿石、石灰石、白云石必须首先卖给本公司。
协议有效期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为期三年。
4、定价原则:
铁矿石的每吨度价格,供需双方于本协议期间应通过公平协商,
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及参照可比的市场交易价,并不可超过独立第
三方提供铁矿石到达中国安徽省马鞍山需方范围内的相同类别铁矿
石的市场价。
石灰石和白云石的价格,供需双方于本协议期间应通过公平协
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及参照可比的市场交易价,并不可超过独
立第三方提供石灰石和白云石到达中国安徽省马鞍山需方范围内的
相同类别的石灰石和白云石的市场价。
5、每年金额上限:
公司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根据协议每年向集团公司购买矿
石的总金额(不含税)将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5,658,268,620 元、人民币
6,607,763,526 元及人民币 8,469,690,805 元。
6、生效条件:须获得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方为有效,与该
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
投票权。
节能环保协议:
1、订约方:本公司与环保公司
2、协议签署日期:2012 年 10 月 12 日
3、主要内容:环保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环境设施维修及烧结脱硫
托管工程、煤气发电、饱和蒸汽发电、电厂脱硝等工程、除尘设施、
节能改造、水质运营托管、备件加工等;本公司向环保公司销售钢铁
生产废弃物。协议有效期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为期三年。
4、定价原则:
协议遵循市场规则的原则,计价体现公允、客观。有国家指导价
的按照国家指导价,没有国家指导价的按照市场价,市场价应通过双
方公平协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及参照可比的市场交易价。节能
环保工程及服务之价格不可超过独立第三方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提供相同类别节能环保工程及服务的市场价。废弃物之价格不可低于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独立第三方销售相同类别废弃物之价格。
5、每年金额上限:
公司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根据协议节能环保工程及服务的
总金额(不含税)将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45,000 万元、人民币 43,500 万
元和人民币 55,000 万元。公司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根据协议
废弃物销售的总金额(不含税)将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人民
币 4,500 万元和人民币 4,500 万元。
6、生效条件:须获得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方为有效,与该
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
投票权。
四、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集团公司订立新一轮矿石购销协议,利用集团公司辖下
处于公司生产厂附近的矿石藏量,为公司提供稳定可靠的矿石供应,
可确保公司的持续生产,并对公司有着战略性的重要意义;本公司与
环保公司订立节能环保协议,可利用环保公司的专业技能及其对本公
司生产经营的熟悉和节能环保需求的及时了解,从而对本公司提供更
好更有效的服务。
五、独立董事初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秦同洲先生、杨亚达女士认为:该协议项下的交易
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协议时,关联董事已全部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矿石购销协议、节能环保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按正
常商业条款订立,交易将在本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协议的条款
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该协议的交易原
则、方式及定价机制,待独立财务顾问就协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后,将发表独立意见并尽快披露。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已聘请香港新百利有限公司为独立财务顾问,就上
述关联交易进行尽职调查,将就其是否公平合理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
独立股东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尽快披露。
七、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初步意见;
3、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4、2013—2015 年矿石购销协议;
5、2013—2015 年节能环保协议。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