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编号:临 2013-011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九 时整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 8 号马钢办公楼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7,700,681,186 股(其中 A 股 5,967,751,186 股,H 股 1,732,930,000 股),此乃有权出席并可于本次股东 大会上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83,170,2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2%, 其中 A 股 3,886,828,713 股,H 股 196,341,584 股,分别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0.47%,2.5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主席为公司董事长苏鉴钢先生。董事 苏鉴钢先生、苏世怀先生、任天宝先生、秦同洲先生、杨亚达女士、刘芳端先生, 监事张晓锋先生、刘先礼先生、方金荣先生、苏勇先生、王振华先生,高级管理 人员高海潮先生、陆克从先生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批准董事会 2012 年度工作报告。 本议案有效投票股份总数为 4,083,170,297 股(其中 A 股 3,886,828,713 股、占 95.19%, 股 196,341,584 股、占 4.81%)。其中赞成股份数为 4,083,170,297 股,占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 A 股 3,886,828,713 股、占 95.19%,H 股 196,341,584 股、占 4.81%)。 2、审议及批准监事会 2012 年度工作报告。 本议案有效投票股份总数为 4,083,170,297 股(其中 A 股 3,886,828,713 股、占 95.19%, 股 196,341,584 股、占 4.81%)。其中赞成股份数为 4,083,170,297 股,占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 A 股 3,886,828,713 股、占 95.19%,H 股 196,341,584 股、占 4.81%)。 3、审议及批准 2012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本议案有效投票股份总数为 4,083,170,297 股(其中 A 股 3,886,828,713 股、占 95.19%, 股 196,341,584 股、占 4.81%)。其中赞成股份数为 4,083,170,297 股,占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 A 股 3,886,828,713 股、占 95.19%,H 股 196,341,584 股、占 4.81%)。 4、审议及批准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议案有效投票股份总数为 4,083,170,297 股(其中 A 股 3,886,828,713 股、占 95.19%, 股 196,341,584 股、占 4.81%)。其中赞成股份数为 4,083,170,297 股,占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 A 股 3,886,828,713 股、占 95.19%,H 股 196,341,584 股、占 4.81%)。 5、审议及批准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在 2012 年基础上决定其酬金的方案。 本议案有效投票股份总数为 4,083,170,297 股(其中 A 股 3,886,828,713 股、占 95.19%, 股 196,341,584 股、占 4.81%)。其中赞成股份数为 4,083,170,297 股,占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 A 股 3,886,828,713 股、占 95.19%,H 股 196,341,584 股、占 4.81%)。 于本次股东大会举行当日,本公司概无任何股份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40 条所载放弃表决赞成 决议案。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之决议案概无投票限制, 亦无任何股份的持有人有 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但只可于会上表决反对决议案。股东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 席,就其持有的每股股份可投一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张凤华女士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 员。公司境内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鹏飞律师、刘唯翔律师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2、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