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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马钢股份: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2013年6月)2013-06-14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的规定,通过上证所信
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证所网站
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证所业务规则,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属于上证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等规定的直通车
公告,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
围的,公司应当按照上证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证所《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规程》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
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
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七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
登录上证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二)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
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本规程和上证所其他有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检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对其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上证所规定时间
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上证所信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信息披露系统将提
示公司直接披露,公司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
    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经上证所审核后方
可予以披露。
    (五)上证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 15:30 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登记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上证所网
站,网站即予刊载。
    (六)其他指定媒体可自上证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息披露
文件并予刊载。
    上证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直通车业务具体流程及时间安排
的,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应按新的流程和时间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
的,应当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
    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
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
办理。
    第九条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
于已确认发布但上证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
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上证所有关规定向其提出申请。
    第十条     公司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
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证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上证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通车
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上证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积
极配合上证所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不能
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证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
项。
       第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
监管机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挂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