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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马钢股份: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8-09  

						            特致




 关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之




        法律意见书
                                          关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以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13 年 08 月 09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对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13 年 06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刊登了《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会办法等相关事项。

         2.       2013 年 08 月 09 日上午 9:00 时,股东大会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
北京 BEIJING ● 上海 SHANGHAI ● 深圳 SHENZHEN ● 广州 GUANGZHOU ● 武汉 W UHAN ● 成都 CHENGDU ● 东京 TOKYO ● 香港 HONG KONG ● 伦敦 LONDON
中伦律师事务所                                           马鞍山钢铁 / 法律意见书


            8 号马钢办公楼如期召开。

      3.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苏鉴钢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的事项进行

            了审议。

      4.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等文件,本所律师查实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 4,099,480,3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4%%。

      2.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点票监察员以及本所律师。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点第 1 条所述股东和经股东授权的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法律

            意见书第二点第 2 条所述人员有资格出席股东大会。


三、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提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提案。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1.    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本次会议通知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

           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2.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主席根据投票表决的结果在会上宣布议案获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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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


     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

     2.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可以应公司需要随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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