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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马钢股份:关于公司债券“11马钢01”、“11马钢02”2013年付息的公告2013-08-14  

						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3-021
债券代码:122089         债券简称:11 马钢 01
债券代码:122090         债券简称:11 马钢 02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1 马钢 01”、“11 马钢 02”
                2013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23日
      债券付息日:2013年8月26日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于2011年8
月25日发行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8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8月25日至2013年
8月24日期间(“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3年期品种简称为“11马钢01”(代码:
122089),5年期品种简称为“11马钢02”(代码:122090)。
     3、发行主体: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55亿元。其中,3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31.60亿元,
5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23.4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分为3年期品种和5年期品种。
     6、债券利率:3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63%,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
为5.74%,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
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计息期限:3年期品种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
5年期品种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9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2年8月25日至2013年8月24日(前述日
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不另计息)。
    2、按照《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
告》,“11马钢01”的票面利率为5.63%,每手“11马钢01”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56.30 元(含税);“11马钢02”的票面利率为5.74%,
每手“11马钢02”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57.4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23日
    2、债券付息日:2013年8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债权登记日即2013 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11马钢01”、“11
马钢0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截止债权登记日即2013 年8月23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11
马钢01”、“11马钢02”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利息。
    本公司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付息,并将按照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即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本期债券持有人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关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缴纳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11马钢01”、
“11马钢02”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
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
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
券“11马钢01”、“11马钢02”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公
司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3 年8月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1
马钢01”、“11马钢02”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次兑息资金发放
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收款人户名: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银行账号:1306020409022100424,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马鞍山市马钢支行,银行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
湖南路1699号,用途请填“‘11马钢01’、‘11马钢02’纳税款”,
由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公司董事会秘书
室确认。
    (2)请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次兑息资金发放日起7 个工
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11马钢01”、“11
马钢02”2013年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民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
盖公章)以及加盖公章的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
可证复印件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丁毅
    联系人:何红云、王玮、徐亚彦、李伟
    联系电话:0555-2888158
    传真:0555-2887284
    邮政编码:24300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王超男、宋颐岚、陈亚利
    联系电话:010-60833505
    传真:02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7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15日
附件:

           “11马钢01”、“11马钢02”2013年付息事宜之

                     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债券简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传真: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