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编号:临 2013-030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星期二)上午 九时整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 8 号马钢办公楼召开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7,700,681,186 股 (其中 A 股 5,967,751,186 股,H 股 1,732,930,000 股),此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4,207,335,3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64%,其中独立股东的股份总数为 320,907,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7.63%(A 股 56,246,041 股, H 股 264,661,482 股,分别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3%,82.4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主席为公司董事长丁毅先生。董事钱 海帆先生、任天宝先生、秦同洲先生、杨亚达女士、刘芳端先生,监事张晓锋先 生、刘先礼先生、方金荣先生、王振华先生,高级管理人员高海潮先生、严华先 生、陆克从先生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并由独立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公司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和资产出售协议。 本议案有效投票股份总数为 320,907,523 股(其中 A 股 56,246,041 股、占 17.53%,H 股 264,661,482 股、占 82.47%)。其中赞成股份数为 320,898,523 股, 占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7%(其中 A 股 56,246,041 股、占 17.53%,H 股 264,652,482 股、占 82.47%);反对股份数为 9,000 股,占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3%(其中 H 股 9,000 股、占 100%)。 2、公司与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持续关联交易协议。 本议案有效投票股份总数为 320,907,523 股(其中 A 股 56,246,041 股、占 17.53%,H 股 264,661,482 股、占 82.47%)。其中赞成股份数为 320,898,523 股, 占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 99.997%(其中 A 股 56,246,041 股、占 17.53%,H 股 264,652,482 股、占 82.47%);反对股份数为 9,000 股,占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 0.003%(其中 H 股 9,000 股、占 100%)。 于本次股东大会举行当日,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联系人为本公司的 关连人士且于股权和资产出售协议和持续关联交易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与独立 股东的权益不同),故须并且已根据上市规则就股东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放弃投 票。于股东大会日期,关联股东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 3,886,423,927 股及苏鉴钢先生持有的 3,886 股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但须放弃表决权。除上文 所披露者外,概无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大会但根据上市规则 13.40 条须放 弃表决赞成决议案,亦无股东根据上市规则须在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权。概无人 士于公司日期为 2013 年 9 月 25 日的通函内表示其拟于股东大会上就决议案放弃 投票或投反对票。股东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就其持有的每股股份可投一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刘巍巍先生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 员。公司境内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鹏飞律师、陈祖龙律师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