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股份:H股公告201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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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
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號:00323)
須予披露交易
出售土地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 2014 年 2 月 28 日,合肥公司與合肥市土地儲備中心訂立協議,以代
價人民幣約 1,200,000,000 元出售該土地,最終代價以合肥市國土資源局、房地產管理局和
市建築事務管理處對土地、部分房產和基礎設施評估價格的備案審核結果為准。
由於出售事項的相關適用百分比率(如上市規則所界定)高於 5%但低於 25%,出售事項
構成上市規則第 14 章項下本公司的一項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 章項下有關
申報及公告的規定,惟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的規定。
協議
協議主要條款概要
日期:
2014 年 2 月 28 日
訂約方:
(i) 合肥公司,在中國成立的一家公司,並為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司
(ii) 合肥市土地儲備中心
據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合肥市土地儲備中心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
均為與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並無關連的獨立第三方。
標的資產:
根據協議,合肥市土地儲備中心同意收購,及合肥公司同意出售該土地。
代價:
根據該土地的初步估值,出售事項的代價為約人民幣 1,200,000,000 元,最終代價以合肥市國
土資源局、房地產管理局和市建築事務管理處對土地、部分房產和基礎設施評估價格的備案
審核結果為准,及應由合肥市土地儲備中心按以下方式以現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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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於 2014 年 3 月 10 日或之前支付人民幣 360,000,000 元;
(ii) 於 2014 年 6 月 30 日或之前支付人民幣 360,000,000 元;
(iii) 於 2014 年 9 月 30 日或之前支付人民幣 240,000,000 元;及
(iv) 於 2014 年 12 月 30 日或之前支付餘額。
出售事項的代價乃經各訂約方進行公平磋商後釐定,最終代價按照《合肥市土地儲備實施辦
法》以合肥市國土資源局、房地產管理局和市建築事務管理處對土地、部分房產和基礎設施
評估價格的備案審核結果為准。
其他條款:
合肥公司須在移除該土地上的一切樓宇及其他不動產固定資產後,於 2014 年 12 月 30 日或之
前將該土地交付給合肥土地儲備中心。
倘合肥公司未能於 2014 年 12 月 30 日或之前根據協議將土地的地使用權轉讓予合肥市土地儲
備中心,每延遲一日,合肥公司須向合肥市土地儲備中心支付以代價 1%計算的違約金,違
約金將會從代價總額中扣除。倘上述延誤天數超過 30 天,合肥市土地儲備中心將有權終止協
議及要求合肥公司退還所收取的全部代價,支付有關違約金及承擔對合肥市土地儲備中心造
成的經濟損失。
倘合肥市土地儲備中心未能按照協議條款支付代價,每延遲一日,合肥市土地儲備中心將須
向合肥公司支付以代價 1%計算的違約金,並承擔對合肥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有關該土地的資料
該土地位於中國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合裕路 441 號,面積約為 2,251,942.7 平方米。
如合肥公司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經審核財務報表內載列,於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該土地的賬面淨值為約人民幣 477,743,900 元。在簽署該協議前的兩個財政年度,該土地並無
為合肥公司帶來盈利。
進行出售事項的理由及益處
隨著國家對環境污染和保護問題日益重視,合肥公司淘汰落後產能轉型發展勢在必行,有關
冶煉生產將於 2014 年 10 月 1 日前關停。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合肥公司關停冶煉生產需要計提資產減值損失等費用,經初步
測算約 12 億元。由合肥市土地儲備中心收儲,一方面避免因合肥公司關停冶煉生產在 2013
年度計提減值準備導致本公司虧損,另一方面為合肥公司轉型發展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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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協議的條款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及屬公平合理並符合
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出售事項可能帶來的財務影響
根據該土地於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賬面值約人民幣 477,743,900 元,預計本集團可自出售事
項實現收益至少約人民幣 722,256,100 元(未扣除稅項及開支)(以審核結果為準),即出售事
項的代價與該土地於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賬面值之間的差額。
本集團擬將出售事項所得款項(經扣除其直接應佔的費用後)用作合肥公司轉型發展的啟動
資金。
一般資料
本集團的主要業務為製造及銷售鋼鐡產品。
由於出售事項的相關適用百分比率(如上市規則所界定)高於 5%但低於 25%,出售事項構
成上市規則第 14 章項下本公司的一項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 章項下有關申報
及公告的規定,惟獲豁免遵守股東批准的規定。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該協議」 指合肥公司與合肥土地儲備中心於 2014 年 2 月
28 日訂立的《合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合
同》
「董事會」 指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 指馬鞍山鋼鐡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國註冊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聯交所和上海證劵交易
所上市
「關連人士」 指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項」 指根據該協議就出售該土地作出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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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團」 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合肥市土地儲備中心」 指合肥市土地儲備中心 ,一家中國政府機構,
主要從事儲備土地收購計劃管理、代表政府持有
儲備土地、土地前期開發工作管理、城市土地資
源管理及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統籌
「香港」 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該土地」 指一幅位於中國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合裕路 441
號的土地,連同其上的部分房產與基礎設施,面
積約為 2,251,942.7 平方米
「上市規則」 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合肥公司」 指馬鋼(合肥)鋼鐵有限責任公司,一家在中國
成立的公司,並為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司
「中國」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並不包括香
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指人民幣,中國法定貸幣
「股東」 指本公司股份之持有人
「聯交所」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百分比
馬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4 年 3 月 6 日
中國安徽省馬鞍山市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包括:
執行董事: 丁毅、錢海帆、任天寶
非執行董事: 蘇世懷
獨立非執行董事: 秦同洲、楊亞達、劉芳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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