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编号:临 2014-020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2:00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 8 号马钢办公楼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向 A 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7,700,681,186 股(其 中 A 股 5,967,751,186 股,H 股 1,732,930,000 股),此乃有权出席并可于本次 股东大会上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份总数。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如下: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2 1、内资股股东及代理人 1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内资股股东及代理人 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 9 2、外资股股东及代理人 1 二、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178,058,128 1、内资股股东 3,886,541,92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内资股股东 3,886,433,32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 108,600 2、外资股股东 291,516,201 三、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4.26 1、内资股股东 50.4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内资股股东 50.4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 0.0014 2、外资股股东 3.7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主席为公司董事长丁毅先生。董事钱 海帆先生、任天宝先生、秦同洲先生、杨亚达女士,监事张晓峰先生、方金荣先 生、严太霞女士,高级管理人员严华先生出席了大会。公司外聘审计师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钟丽女士参加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董事会 2013 年度工作报告。 有效投票总数 赞成股数 赞成比例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4,177,698,328 4,177,673,328 99.9994% 25,000 0.0006% 2、监事会 2013 年度工作报告。 有效投票总数 赞成股数 赞成比例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4,177,698,328 4,177,673,328 99.9994% 25,000 0.0006% 3、公司 2013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有效投票总数 赞成股数 赞成比例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4,177,689,728 4,177,605,028 99.9980% 84,700 0.0020% 4、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师并 授权董事会在 2013 年基础上决定其酬金的方案。 有效投票总数 赞成股数 赞成比例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4,177,689,728 4,177,605,028 99.9980% 84,700 0.0020% 5、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议案。 有效投票总数 赞成股数 赞成比例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4,178,043,728 4,178,016,528 99.9993% 27,200 0.0007% 6、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有效投票总数 赞成股数 赞成比例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4,178,051,328 4,178,018,728 99.9992% 32,600 0.0008% 此项议案 A 股股东采用了分段表决的方式,结果如下: 该区段同 该区段反 投票区段 有效投票总数 赞成股数 意比例(%) 反对股数 对比例 (%) 持 股 1% 以 101,800 69,200 67.98 32,600 32.02 下 持股1%-5% 0 0 0 0 0 (含1%) 持 股 5% 以 3,886,423,927 3,886,423,927 100 0 0 上(含5%) 持 股 1% 以 101,800 69,200 67.98 32,600 32.02 下且持股市 值50万元以 下 持 股 1% 以 0 0 0 0 0 下且持股市 值50万元以 上(含50万) 于本次股东大会举行当日,本公司概无任何股份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40 条所载放弃表决赞成 决议案。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之决议案概无投票限制, 亦无任何股份的持有人有 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但只可于会上表决反对决议案。股东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 席,就其持有的每股股份可投一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张凤华女士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 员。公司境内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鹏飞律师、刘唯翔律师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2、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