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4-07-11
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4-023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
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
四次会议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审议通过《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修改方案》,拟对《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
包括其附件一《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或“规则”),进行修改,并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建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
部门的要求就章程(含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作适当的文字修改及
办理其它有关事宜。
具体修订如下:
1、拟在原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后新增一款。原第二十一条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五)根据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将公积金转为资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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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新增一款,章程后续条款序号顺延后,新第二十一条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五)根据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将公积金转为资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2、拟修订原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原第二十三条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即人民币
5000 万元。”
第三款修改后,新第二十三条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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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拟修订原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原第二十六条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四条规定购回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二)、(五)项情形的,
应当自购回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购回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购回股份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购回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第一款后,新第二十六条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收购股份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4、拟修改原章程第五十八条。原第五十八条为: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境内上市内资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的比例。”
新第五十八条为: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
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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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采用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
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5、拟在原章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后新增两款。原第六十四条为: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
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
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
(如果有的话如适用),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
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
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
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
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
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新增两款,章程后续条款序号顺延后,新第六十四条为: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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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
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
(如果有的话如适用),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
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
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
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
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
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含补充通知)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含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6、拟修订原章程第六十八条。原第六十八条为: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
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新第六十八条为: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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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7、拟在原章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后新增一款。原第七十七条为: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
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
(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
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
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新增一款,章程后续条款序号顺延后,新第七十七条为: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
(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其中独立董事与董
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
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
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8、原章程第七十八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原第七十八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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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任何股东根据有关规定须对某一事项放弃表决
权或被限制只能投赞成或反对票时,该股东或其代表的表决如违反上
述规定,公司须视之为无效。”
新增一款,章程后续条款序号顺延后,新第七十八条为:
“第七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
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股东(包括
股东授权代理人)投弃权票、放弃投票的否则,公司在计算该事项表
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效表决票数处理。
任何股东根据有关规定须对某一事项放弃表决权或被限制只能
投赞成或反对票时,该股东或其代表的表决如违反上述规定,公司须
视之为无效。”
9、拟修订原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原第一百八
十六条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的,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股利。
公司或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修订第四款、第五款后,新第一百八十六条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的,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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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股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10、拟修改原章程第二百三十一条。原第二百三十一条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及“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及“以外”不含本数。”
新第二百三十一条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及“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11、拟在原章程第第二百三十三条后新增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
四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章程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12、拟在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之“第三节 会议的召开”,新增一条,作为新规则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现
场会议形式以外,股东通过《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规则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13、拟在原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后,新增一条,作
为新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
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
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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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14、拟修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并在原第一
款、第二款后分别新增一款。原第三十八条为: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
票表决权。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修改原第二款及新增两款,且顺延规则条款序号后,作为新规则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在技术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5、拟在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
原第四十条为:
“第四十条 任何股东根据有关规定须对某一事项放弃表决
权或被限制只能投赞成或反对票时,该股东或其代表的表决如违反上
述规定,公司须视之为无效。”
新增一款,规则后续条款序号顺延后,作为新规则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
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股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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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授权代理人)投弃权票、放弃投票的否则,公司在计算该事项表
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效表决票数处理。
任何股东根据有关规定须对某一事项放弃表决权或被限制只能
投赞成或反对票时,该股东或其代表的表决如违反上述规定,公司须
视之为无效。”
16、拟修订原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原第四十六条为: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
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款修改后,作为新规则第四十八条为: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
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
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7、拟在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后新
增一项,作为第(八)项。原第四十八条为: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
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如公司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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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新增一项,规则后续条款项序号顺延后,作为新规则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
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如公司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18、拟在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后新增一款。原
第五十二条为: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新增一款,规则后续条款序号顺延后,作为新规则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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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
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
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
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19、拟修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三条。原第五十三条为: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
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
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修改后,作为新规则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
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
过的,新任董事、监事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就任。”
20、拟修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十八条。原第六十八条为:
“第六十八条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
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也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有关章节的条款
解决争议。”
修改后,作为新第七十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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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
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境
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也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有关章节的条款解决争议。”
21、拟在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十八条后新增一条,作为新规
则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规则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22、根据新《公司法》的条款序号,拟对原章程(包括其附件)
所载《公司法》的条款序号进行相应修改。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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