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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马钢股份: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4-07-11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二)普通决议案:
2、选举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3、选举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4、选举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5、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报酬的议案。
6、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报酬的议案。




                                                          2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一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 年修订)》,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审议通过《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改方案》,拟对《马鞍山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章程”),包括其附件一《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或“规则”),进行修改,并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建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
有关部门的要求就章程(含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作适当的文字修改及办理
其它有关事宜。
     具体修订如下:
     1、拟在原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后新增一款。原第二十一条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五)根据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将公积金转为资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新增一款,章程后续条款序号顺延后,新第二十一条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发行股份;

                                                                           3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五)根据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将公积金转为资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2、拟修订原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原第二十三条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
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即人民币 5000 万
元。”
    第三款修改后,新第二十三条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
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拟修订原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原第二十六条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购回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二)、(五)项情形的,应当自购回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购回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购回股份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购回
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第一款后,新第二十六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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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收购股份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4、拟修改原章程第五十八条。原第五十八条为: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包括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新第五十八条为: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
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5、拟在原章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后新增两款。原第六十四条为: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
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
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如适用),
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
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
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5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
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新增两款,章程后续条款序号顺延后,新第六十四条为: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
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
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如适用),
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
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
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
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含补充通知)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含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6、拟修订原章程第六十八条。原第六十八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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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信息。”
    新第六十八条为: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7、拟在原章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后新增一款。原第七十七条为: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其中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
员分别选举。
    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
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
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新增一款,章程后续条款序号顺延后,新第七十七条为: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其中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
选举。
    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
                                                                      7
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
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8、原章程第七十八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原第七十八条为:
       “第七十八条   任何股东根据有关规定须对某一事项放弃表决权或被限
制只能投赞成或反对票时,该股东或其代表的表决如违反上述规定,公司须视
之为无效。”
       新增一款,章程后续条款序号顺延后,新第七十八条为:
       “第七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就需
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
投弃权票、放弃投票的否则,公司在计算该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效表
决票数处理。
       任何股东根据有关规定须对某一事项放弃表决权或被限制只能投赞成或
反对票时,该股东或其代表的表决如违反上述规定,公司须视之为无效。”
       9、拟修订原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原第一百八十六条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的,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利。
       公司或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修订第四款、第五款后,新第一百八十六条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的,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8
股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10、拟修改原章程第二百三十一条。原第二百三十一条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及“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及“以外”不含本数。”
     新第二百三十一条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及“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11、拟在原章程第第二百三十三条后新增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章程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12、拟在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之“第三
节   会议的召开”,新增一条,作为新规则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现场会议形式以外,
股东通过《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规则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13、拟在原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后,新增一条,作为新规则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
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
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规则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14、拟修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并在原第一款、第二
款后分别新增一款。原第三十八条为: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9
    修改原第二款及新增两款,且顺延规则条款序号后,作为新规则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
下向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5、拟在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原第四十
条为:
    “第四十条       任何股东根据有关规定须对某一事项放弃表决权或被限
制只能投赞成或反对票时,该股东或其代表的表决如违反上述规定,公司须视
之为无效。”
    新增一款,规则后续条款序号顺延后,作为新规则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就
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
投弃权票、放弃投票的否则,公司在计算该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效表
决票数处理。
    任何股东根据有关规定须对某一事项放弃表决权或被限制只能投赞成或
反对票时,该股东或其代表的表决如违反上述规定,公司须视之为无效。”
    16、拟修订原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原第四十六条为: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款修改后,作为新规则第四十八条为: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
                                                                      10
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7、拟在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后新增一项,
作为第(八)项。原第四十八条为: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如公司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新增一项,规则后续条款项序号顺延后,作为新规则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如公司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8、拟在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后新增一款。原第五十二
                                                                   11
条为: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新增一款,规则后续条款序号顺延后,作为新规则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
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
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
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19、拟修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三条。原第五十三条为: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
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修改后,作为新规则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
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
                                                                    12
监事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就任。”
    20、拟修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十八条。原第六十八条为:
    “第六十八条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
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境外上市外
资股股东也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有关章节的条款解决争议。”
    修改后,作为新第七十条为:
    “第七十条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决议的合
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也可以根
据《公司章程》有关章节的条款解决争议。”
    21、拟在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十八条后新增一条,作为新规则第七十
一条: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规则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22、根据新《公司法》的条款序号,拟对原章程(包括其附件)所载《公
司法》的条款序号进行相应修改。


    请各位股东审议。




                                                                                13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二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建议


各位股东:

     我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是 2011 年 8 月 31 日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任期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止。根据《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本公司董事会提出第八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任期从 2014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
止。迄今为止,本公司董事会未收到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名任何人士参加董事选举的建议。

     获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是:丁毅、钱海帆、苏世怀、任天宝。

     请各位股东审议。




                                                                       14
    附: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丁毅:男,50 岁,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2004 年 1 月
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7 月任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
司”)副总经理、辞去本公司副总经理职务;2013 年 6 月任集团公司董事、总
经理。2013 年 8 月任本公司董事长。
    钱海帆:男,53 岁,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2005 年 8 月任公司第四
钢轧总厂厂长、党委副书记;2010 年 4 月任公司副总工程师;2011 年 7 月任
公司总经理。2011 年 8 月任公司董事。2012 年 8 月任集团公司董事。
    苏世怀:男,55 岁,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正高级工程师。2002 年 1 月
任公司副总工程师。2009 年 12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11 年 7 月任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13 年 2 月 5 日任公司董事。
    任天宝:男,50 岁,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程师。2008 年 7 月任马钢(合
肥)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副总经理;2011 年 7 月任公司副总经
理。2011 年 8 月任公司董事。2012 年 2 月任董事会秘书。




                                                                     15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三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各位股东:

     我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是 2011 年 8 月 31 日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任期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止。根据《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本公司董事会提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选举,任期从 2014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止。迄今为止,本
公司董事会未收到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提名任何人士参加独立董事选举的建议。

     获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是:秦同洲、杨亚达、刘芳端。

     请各位股东审议。




                                                                       16
    附: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秦同洲:男,44 岁,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中国消防安全
集团首席财务官,兼任该集团全资子公司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1 年 3 月至 2010 年 3 月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2010 年 3
月加入中国消防安全集团旗下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0 年 7
月任中国消防安全集团首席财务官。2011 年 8 月 31 日任公司独立董事。
    杨亚达:女,58 岁,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安徽工业大学商学院教授、
硕士生导师。2002 年 9 月出任安徽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主要从事财务管理、
企业战略等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曾任安徽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主
任、管理学院副院长、院长,历任第十、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2011
年 8 月 31 日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芳端:男,50 岁,本科学历,二级律师。1991 年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
律师工作,现为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芜
湖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等职。2012 年 10 月 25 日任公司独立董事。




                                                                      17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四




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将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届满,现提名方金荣先生为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苏勇先生、王振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独
立监事候选人,任期从 2014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止。

     请各位股东审议。




                                                                      18
附: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方金荣先生:50 岁,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本公司监事、马钢(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副部长。方先生 2004 年 2 月任马钢(集团)控
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13 年 12 月任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监察审计
部副部长,2005 年 8 月 31 日起出任本公司监事。
    苏勇先生:59 岁,公司独立监事。苏先生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企
业管理专业、东方管理专业博士生导师。苏先生 2003 年 10 月任复旦大学管理
学院企业管理系主任,2004 年 10 月任复旦大学东方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2011
年 8 月 31 日任本公司独立监事。苏先生还兼任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上海普利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振华先生:40 岁,公司独立监事。王先生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
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2004 年 11 月任修身堂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合资格
会计师及公司秘书,2006 年 2 月任中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合资格会计师,2006
年 12 月创立毅行顾问有限公司并任董事;2011 年 8 月 31 日任本公司独立监事。
王先生还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19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五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报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的报酬需由股东大会
决定。现就第八届董事的报酬提出议案如下: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五名董事(其中执行董事两名,独
立董事三名)任期内年度报酬总数额不超过人民币 220 万元(含税),其中独
立董事的年度报酬每人不超过人民币 8 万元(不含税)。

     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两名执行董事任期内的年薪将按照公司业绩及个人
贡献,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提出意见后,董事会批准实施(在股东大会批准的
年度报酬总数额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实施)。另外,独立董事
因其履行在公司的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由公司承担。


     请各位股东审议。




                                                                   20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之六



                     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报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监事的报酬需由股东大会
决定。现就第八届监事的报酬提出议案如下: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四名监事(其中职工监事两名,独
立监事两名)任期内年度报酬总数额不超过人民币 140 万元(含税),其中独
立监事的年度报酬每人不超过人民币 6 万元(不含税)。另外,独立监事因其
履行在公司的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由公司承担。


     请各位股东审议。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