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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马钢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2-04  

						       证券代码:600808        证券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2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 年 2 月 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马鞍山市九华西路八号马钢办公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7,700,681,186 股(其

   中 A 股 5,967,751,186 股,H 股 1,732,930,000 股),此乃有权出席并可于本

   次股东大会上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份总数。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3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32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106,187,980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3,887,655,727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218,532,25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3.3224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50.4846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8378



(四)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丁

   毅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6 人,公司董事苏世怀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会
   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3 人,独立监事苏勇先生、王振华先生因公务无法
   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大会;高管高海潮先生、陆克从先生列席本次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公司申请注册总额不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中期票据的

   议案,亦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有关董事,处理中期票据的注册、发行

   及存续、兑付本息等有关事宜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3,887,236,927 94.6683            394,000       0.0096

   H股         210,043,453         5.1153 8,488,800         0.2067

 普通股合    4,097,280,380 99.7836 8,882,800                0.2163

   计:



2、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公司申请注册总额不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

   的议案,亦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有关董事,处理短期融资券的注册、

   发行及存续、兑付本息等有关事宜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3,886,854,227 94.6679            394,000       0.0096

   H股         210,043,453         5.1158 8,488,800         0.2067

 普通股合    4,096,897,680 99.7837 8,882,800                0.2163

   计:




3、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3,886,973,327 94.6690            350,000     0.0085

       H股        218,532,253         5.3225             0          0

普通股合计: 4,105,505,580 99.9915               350,000     0.0085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1        审议及批准公          813,00    67.3     394,000 32.
         司申请注册总               0        5               64
         额不超过 40 亿
         元人民币中期
         票据的议案,亦
         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及
         有关董事,处理
         中期票据的注
         册、发行及存
         续、兑付本息等
         有关事宜
2        审 议 及 批 准 公 430,300       52.2     394,000 47.8
         司申请注册总                       0                0
         额 不 超 过 100
         亿元人民币短
         期融资券的议
         案,亦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
         会及有关董事,
         处理短期融资
         券的注册、发行
         及存续、兑付本
         息等有关事宜
3         审 议 及 批 准公 司   549,400   61.0   350,000 38.9
          章程修改方案                       9              1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三项议程均为特别决议案,都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于本次股东大会举行当日,本公司概无任何股份持有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40 条所载放弃表决赞成
决议案。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之决议案概无投票限制, 亦无任何股份的持有人有
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但只可于会上表决反对决议案。股东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
席,就其持有的每股股份可投一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王海涛先生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

    员。


2、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屹,陈祖龙

3、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