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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马钢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2018-03-21  

						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011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
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或要求,结合公
司情况,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审议通
过了《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及拟修订后的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拟
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章程”)进行修改,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建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
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章程及其附件修改作适当的文字表述调整及办理
其它有关事宜(如需)。
     具体修改如下:
序号                     修改建议或内容
一                             章程
  1  《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原为:“第一百四十九条 职工
     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他监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除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以外,其他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提名。公司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其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简历
     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职工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独立监事连续三次不能亲自
     出席监事会议的,或除职工监事、独立监事以外的其他监事连
     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
     会应当予以撤换。”
     拟修订为:“第一百四十九条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1
     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他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除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以外,其他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公司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其他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简历
     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职工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独立监事连续三次不能亲自
     出席监事会议的,或除职工监事、独立监事以外的其他监事连
     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
     会应当予以撤换。”
二   章程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2    新增:第一章 总 则
3    第一条原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马鞍山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原则及
     内容,制定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拟修改为: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
     董事和董事会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4    新增:
     第二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遵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作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
5    新增: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责
6    第二条顺延为第三条,内容不变
7    新增: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受限于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上市规则,股东大会授权或委托董
     事会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
     投资、资产出租、资产抵押、委托经营、委托理财等事项。
8    新增:
     第五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
     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固定资产所得到

                                2
     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
     固定资产价值的 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
     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
     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9    新增:
     第六条 董事会应负责:
     (一)制定及检讨公司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
     (二)检讨及监察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
     发展;
     (三)持续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四)检讨及监察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
     规;
     (五)检讨公司遵守《企业管治守则》的情况。
10   新增: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11   第三条顺延为第七条,内容不变
12   新增: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3   新增:
     第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
     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14   新增:
     第九条 独立董事还应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独立意见或提交书面报告: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的属于重大
     关联交易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3
     回收欠款;
     (五)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六)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方案;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条前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15   新增:
     第五章 会议的召集
16   第四条顺延为第十条,内容不变
17   第六条原为:董事会议可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总经理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如有(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
     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由二分
     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条款顺延后,拟修改为: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在下列任何情况之下召开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总经理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如有(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
     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由二分
     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4
18   新增:
     第十二条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含
     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董事、总经理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按照所议事项与公司各部门或单位
     职责对应原则,由相关责任部门或单位形成议案,董事长或总
     经理特别指定的除外。
     所有议案均应由议案提出人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长审阅。议案
     提出人应当将与议案有关且有助于董事决策的材料,与议案一
     并提交。
19   新增:
     第十三条 若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公司战略发展有关
     (包括但不限于:战略规划、重大投资、机构设置等),议案
     提出人应在该议案事项形成的前期阶段开始向董事长(即战略
     发展委员会主席)汇报。
     如议案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议案提出人应在议案初
     步形成后,提交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前,向董事长汇报。
20   新增:
     第十四条 除股东提出的议案以外,董事长对议案有意见、建
     议或异议的,议案提出人应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如需,议
     案提出人应组织有关方对议案重新进行评审。
21   新增: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收到书面通知的议案,起草会议的
     议程,并提请董事长审定。
22   新增:
     第六章 会议通知
23   第五条顺延为第十六条,内容不变
24   第七条原为:对于临时董事会议,董事长或有关的提议人士应
     将提议及会议议程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会议时间的确
     定应保证所有董事都能得到通知并有合理的准备时间。
     条款顺延后,拟修改为:
     第十七条 对于临时董事会议,董事长或有关的提议人士应将
     提议及会议之议程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会议时间的确
     定应保证所有董事都能得到通知并有合理的准备时间。(无变
     化)
     除特殊情况外,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 7 日前将会议时间、
     地点、议程通知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把会议通知在召开 5 日前抄送监事会主席。
     董事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讯方
                             5
     式举行。
25   新增: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以被送达人或代其处
     理文件收发工作的人士之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有效发出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日期为送
     达日期。
26   新增:
     第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位董事或其他有权得到通知的
     人士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士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27   第八条原为: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公司应当保证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
     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
     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
     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条款顺延后,拟修改为: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至少 3 天前向董事提交
     会议议案、报告等资料,否则应予说明。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
     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28   新增:第七章 会议的召开
29   第九条原为:董事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条款顺延后,拟修改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6
30   第十条原为:董事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
     围。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某次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
     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条款顺延后,拟修改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
     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其他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31   新增:
     第二十三条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
     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
     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32   第十一条顺延为第二十四条,内容不变
33   第十三条顺延为第二十五条,内容不变
34   新增: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7
     面认可意见。
35   新增: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
     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
     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36   第十二条变更为第二十八条,主要内容不变,将“除本规则第
     二条第(六)、(七)、(十二)项”改为“除本规则第四条第
     (六)、(七)、(十二)项”
37   新增:
     第二十九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
     的议案。
38   新增:
     第三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
     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
     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
     提出明确要求。
39   第十四条原为:董事会议由董事会秘书室作出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条款顺延后,拟修改为: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会秘书室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授权委托书、表
     决表、会议记录、决议等,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40   第十五条变更为第三十二条,内容不变
41   新增: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
     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8
      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42    新增:第八章 会后事项
43    新增:
      第三十四条 会后,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
      挂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办理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事务。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44    新增: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
      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以往董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向有关决议执行者提出质询,有关决议执行者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否则,应予说明。
45    新增:第九章 附则
46    新增: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47    第十六条顺延为第三十七条,内容不变
48    第十七条顺延为第三十八条,内容不变
49    第十八条顺延为第三十九条,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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