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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三年年度报告(摘要)1993-12-31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三年年度报告(摘要)
说    明
    本公司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的规定,公布1993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司董事会成员确信本报告摘要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一、公司简介
1、基本资料
    (1)公司中文名称: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MAANSHANIRON  &  STEEL  COMPANY  LIMITED
    (2)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马鞍山市红旗中路8号
    邮政编码:243003
    公司英文地址:NO.8HONG  QI  ZHONG  ROAD,MAANSHAN  CITY,ANHUI  PROVINCE,THE  PROPLE’S  REPUBLIC  OF  CHINA(POSTCODE:243003)
    (3)公司法定代表人:杭永益
    (4)营业执照注册号:14894785-8
    (5)股票上市地点:A股-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600808
    H股-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23
    (6)股票登记托管机构:A股-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H股-香港中央结算(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7)主承销商:A股-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H股-获多利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8)会计师事务所:境内: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北京)
                    境外: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香港)

    (9)律师事务所:麦坚时律师事务所
    (10)公司联系地址:中国安徽省马鞍山市红旗中路8号
    联系电话:0555-888158
    传真:0555-887284
    (11)公司资料索阅地点:(A)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室
    地址:中国安徽省马鞍山市红旗中路8号
    (B)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延平路135号
    (C)获多利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中环夏悫道10号和记大厦7楼
2.公司基本状况
    (1)公司沿革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前身马鞍山钢铁公司是中国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在1992年中国最大的500家工业企业中按销售收入排名居第25位。
    1992年9月11日,马鞍山钢铁公司被列中国第一批股份制规范化试点企业。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3)138号文批准,本公司于1993年9月1日成立,在境内外成功地发行了股份。H股股份1993年11月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两批A股股份分别于1994年1月6日及1994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经营方式:冶炼、加工、制造、设计、销售、服务。
    (3)经营范围
    主营: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制造,焦炭及其副产品,耐火材料,金属制品,机械及电器设备,仪器仪表。
    兼营:工程设计,水陆运输,水、电、气供应。
    (4)截至1993年12月31日止,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共有员工53373人。
    (5)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况:
    截至199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数与A股上市公告书(上海证券报1993年12月29日)所载情况相同。
二、一九九三年度备考财务指标(人民币)

    1.净营业收入                    6521897千元
    2.税后利润                      1760382千元(经调整基准*1358382千元)
    3.总资产                        15129808千元
    4.股东权益(或资产净值**)        10288715千元
    5.每股收益(加权平均)            40.42分(经调整基准*31.20分)
    6.每股收益(全面摊簿)            27.27分(经调整基准*21.04分)
    7.每股红利(当年可分配利润***/股本总数)            24.86分
    8.每股派发末期红利(年度末期红利派发总额/股本总数)  1.80分
    9.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1.74
    10.股东权益比率(股东权益/资产总计)                68.00%
    11.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资产净值)                17.11%

    *经调整基准
    截至199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调整溢利乃经作出调整,以反映倘本公司自1993年1月1日已为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与马鞍山马钢总公司订立之矿石购销协议自该日起生效,则本集团于该年度内应已缴付之所得税、工商统一税、政府两金及铁矿石价格。
    ***资产净值
    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所批准,土地之部分价值及在建工程、物业、厂房、机器及设备估值而产生的部分盈余约共人民币24亿元已反映于本集团截止1993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财务报告内,该等余下土地价值及估值盈余约共人民币17.7亿元,并没有列入本年度财务报告内。有关详情已列于本公司1993年10月20日所刊发的售股章程内。
    ***当年可分配利润
    当年可分配利润乃按1993年度备考全年税后利润减1993年6月1日(本集团重组生效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提取之法定盈余公积金及公益金计算所得。
三、董事会主席报告及董事会报告(摘要)
1、1993年集团经营情况回顾
    本集团在1993年取得骄人成绩,产量和利润创造历史最好纪录。本集团1993年生产生铁239.3万吨,比上年增长2.0%;钢212.5万吨,比上年增长4.4%;钢材198.4万吨,比上年增长12.1%。在中国钢铁企业中以钢材产量计,名列第六。
    本集团产品销售的主要地区为中国华东,在中国钢铁企业中,依销售额排名第五。1993年7月中旬,中国政府实行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由于中国钢材的需求量普遍超过国内的供应量,因此对本集团产品销售没有重大影响,而钢材价格由1993年最高点回落到较合理的水平。但由于政府紧缩银根的措施,引致一般企业流动资金较为紧张,使本集团应收款项有所上升。但董事会相信,宏观调控对中国经济之长远发展将带来良好影响,也有利于本集团业务的长期稳定发展。
    本集团1993年全年备考税后利润按香港会计准则为人民币175,815.7万元,按中国会计准则为人民币176,038.2万元,比本公司H股售股章程和A股上市公告书所载利润预测略高。
    本集团之出口产品销售占集团总销售约3%。产品出口主要地区按销售额为香港(85%)、巴基斯坦(4%)、日本(3%)、泰国(3%)。出口产口收汇2,336万美元,实际用3,018万美元,不足部分用外汇贷款弥补。由于1993年国际市场钢材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因此本集团采取限制出口策略,按需求出口,综合平衡以保证获取最大效益。
    1993年本集团之钢材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量534531吨占钢材总量的26.9%,达到国际一般水平的产是1,001,177吨,占钢材总量的50.5%。
    本集团在1993年完成了一大批重点建设项目。2,500方立米高炉系统主体基本完成,1993年12月26日高炉热风炉点火烘炉,并按期于1994年4月26日出铁。机械化原料码头已试行营运卸料,300平方米烧结机主体工程已告完成。具备试生产条件。自备热电站第一台5万千瓦小时机组于1993年11月23日试并网发电。车轮轮箍制造系统的改造按期进行,并于1994年3月完成。本集团400万吨配套的主要项目大H型钢轧机两项引进设备之有附带条件合同于1993年下半年正式签约;600万吨规划于1993年1月29日通过国家计委批准。本年度本集团还完成了第三炼钢厂LBE自动化系统、第二炼钢厂50万吨全连铸、初轧厂钢坯修磨线等更新改造项目。
    本集团亦根据市场需求,开发了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丝用高线、自动焊丝用高线、工程机械用板等24项新产品;完成新工艺、新技术运用项目33项。在炼铁、炼钢和产品开发方面获得专利授权10项。13项科研成果分别获国家、冶金部、安徽省科技进步奖。
2、1994年度展望
    根据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1994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预期将增长9%,中国冶金部估算1994年全国钢材消费量在9,800-10,000万吨之间,比1993年增加600-800万吨,全国计划生产钢材7,800万吨,并争取生产8,100万吨。作为中国主要的钢材生产厂家之一,本集团将继续拥有广阔的市场。
    1994年,企业面对的政策环境有较大变化,中国政府实行了税制改革和外汇制度改革。税收体制改革以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但对本集团盈利之具体影响将取决于本集团的运作及市场的状况。在外汇方面,由于本集团绝大多数产品为内销,加上以往大部份的进出口业务往来均以市场调剂价结算,因此,该项改革不会对本集团盈利造成负面影响。
    但随着新的价格体系逐步形成,1994年国内煤炭、矿石、电力、运输价格将有不同程度之提高,由此企业的生产成本将会上升。由于本集团2,500立方米高炉于1994年4月26日投产,致使本集团铁产量大幅增加,规模效益会进一步提高。通过连续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增加产量、提高质量等多种途径,董事会对1994年的盈利前景持乐观态度。
    1994年本集团主要产品经营计划分别是:生铁310万吨,比1993年增长29.5%;钢235万吨,比1993年增长10.6%;钢材205万吨,比1993年增长3.3%。
3.1994年红利分配建议
    公司董事会1994年4月28日拟订公司1993年红利分配方案为:凡于1994年6月10日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东,将获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1.8分,此方案将提交1994年6月17日召开的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果股东大会通过本方案,(A)就A股股份红利派发的时间和办法将另行公告;(B)就H股股份红利派发本公司将于1994年6月10日(星期五)至17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持有本公司H股股份之股东,如欲获派末期红利,须于1994年6月9日(星期四)下午4时前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之股票交回本公司之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中环夏悫道10号和记大厦1601室中央结算(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末期红利具体派发日期及其他详情另行公告。
4、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说明
    本公司于1993年度发行股份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售股章程及上市公告公布的到1996年形成钢铁400万吨规模之发展项目及用作减低有关建设2,500立方米高炉及配套设施的尚未偿还借款,余额作为本公司之额外营运资金需要。
四、股本及股东持股情况
1、股权结构
    本公司1993年12月31日总股本为645,530万股,其中A股公布如下:

    国家股          403,456万股,占62.5%
    法人股            8,781万股,占1.3%
    个人股           60,000万股,占9.3%
    (其中公司职工股  19,000万股,占2.9%)
    境外H股股东持股173,293万股,占26.9%

2、股东人数
    于1993年12月31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为国家股东1人;中国个人股东187,877人,其中内部职工股东86,980人;法人股东158人;H股股东5,264人。
3、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1993年12月31日止,马鞍山马钢总公司代表国家持403,456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2.5%。HKSCC  Nominees  Limited  持150,398万股H股,占总股本的23.3%。
    除上述股东外,于1993年12月31日,其他股东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均未达到需报告数量规定。
4、购买、出售及赎回上市股份
    在1993年内,本公司并无赎回其任何上市股份,而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亦无购买或再出售本公司任何上市股份。
五、财务报告
审计师报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
    我们审计了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贵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的补充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
    贵公司董事负有编制公允财务报表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根据对该财务报表的审计结果形成独立的意见,并向各位股东报告。
    我们的审计是按照《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行规定》中确立的审计标准实施的,包括抽查该财务报表中有关数字和披露内容的原始凭据,评价公司董事在编制该财务报表时所做出的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事项,评价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是否适于贵公司的具体情况,是否连续一致以及适当地披露。我们还对该财务报表是否充分反映了相关的财务资料进行了评价。我们经过计划和实施审计以求获得所有我们认为必要的资料和解释,使我们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确信该财务报表无重大的谬误。
    我们认为该报表公允地反映了贵公司和贵集团于199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贵集团截至1993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的补充规定,以及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准则制度和规定。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葛明  张瑛
1994年4月28日

财务报表附注
    1、编报基准
    作为重组国有企业马鞍山钢铁公司(原马钢)的一部分,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1993年9月1日在安徽省马鞍山市注册成立。于成立同日,本公司根据重组协议(生效日期为1993年6月1日),除矿山与其他非钢铁生产业务外,接收原马钢的主要钢铁生产业务和两间附属公司以及有关资产与负债。本公司接收之资产和负债计净资产值为人民币4826547000元,同时向原马钢发行入帐列为缴足之面值人民币1.00元的4034560000国家A股,原马钢则更名为马鞍山马钢总公司(总公司)。
    由于重组生效日为1993年6月1日,本公司及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在此所列示经营业绩的期间为1993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止。董事认为,以此基准编制本集团财务报表可以公允地反映本集团的整体业绩、现金流量和财务状况。
    2、主要会计政策
    本公司于成立之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的补充规定,并采用以下主要会计政策:
    (a)合并基准
    合并财务报表系根据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本期收购和出售附属公司的经营业绩分别由实际收购和出售日起算,本集团内公司间所有重大交易及往来帐余额均于合并时抵销。
    (b)附属公司
    于附属公司的权益以成本列示,除非本公司董事认为投资发生永久性减值而将其调减至董事确定的价值。
    (c)固定资产及其折旧
    固定资产按原价减累计折旧列示。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原价、预计可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采用直线法计算。各类全新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为:

    房屋和建筑物         16至50年
    机器和设备            7至20年
    运输工具和设备        7至11年

    重组接收的固定资产已考虑到这些资产的成新率及剩余使用的年限,其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
    (d)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以原价减累计摊销后的净额列示,并按使用年期50年平均摊销。
    (e)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为正在施工或安装中的建筑物、厂房、机器和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它们均以成本列示,该成本包括工程的直接成本及有关借款在建设、安装和调试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差额。在建工程乃于能够生产可出售具商业价值的产品时转入固定资产。
    (f)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以成本减董事确认的永久性减值准备后列示。由债券投资取得之收益按收益按权责发生制记入当期损益。
    (g)递延税项
    递延税项乃根据债务法将所有由重大时差引起而可能在可见将来确定的税务影响作出准备。
    (h)存货
    除备品备件外,存货以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孰低列示。存货的成本按加权平均法确定;在制品和产成品的成本中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及应摊入的生产费用。可变现净为估计售价扣除预计变现成本和费用。
    备品备件以成本减陈旧积压准备列示。
    (i)递延费用
    新项目投产之前发生的有关费用将递延至能生产可出售具商业价值的产品时按5年平均摊销。
    (j)外币换算
    本集团的财务记录和报表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外币交易按交易日公布的国家牌价记帐,外币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余额均按资产负债表结算日公布的国家牌价换算为人民币。
    因兴建固定资产而借款产生的外币换算差额,列入建设成本。其他汇兑差额均作为损益处理。
    (k)维修费
    除为高炉更换炉衬其预计的开支在两次更换炉衬相隔的期间按直线法预提之外,其他发生的维修费均列入当期损益。
    (l)退休金
    退休员工的退休金及上缴由政府设立的退休金计划的款项分别在支付和提取时记入损益帐。
    (m)坏帐准备
    坏帐准备系董事根据考虑了各种有关因素,包括应收帐款的帐龄分析,按其认为最佳估计提取。
    3、利润分配
    根据中国有关法规,本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4、应收帐款  人民币千元

                  本集团
    应收帐款   1428384
    呆帐准备  (211379)
               1217005
    5、存货  人民币千元
              本集团
    原材料        78942
    在制品       312466
    产成品        43943
    备品备件     343812
                1488163
    6、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
                    原值         累计折旧        净值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房屋建筑物        1212226          35392       1176834
机器和设备        1710267         153943       1556324
运输工具和设备     208447          17430        191017
                  3130940         206765       2924175
    7、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为下列于1993年12月31日尚未完工的项目:
    项目名称                 预计完工    人民币千元
2500立方米高炉及配套设施     1994年     3118974
焦炉项目                      1994年     154664
车轮轮箍车间改造              1994年     282290
炼钢配套改造                  1994年      85076
其他项目                                  433117
                                         4074121
    8、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人民币千元
    原值                 730000
    累计摊销               8517
                         721483
    9、股本
    本公司注册、已发行且缴足的普通股股本:(千元)
    面值人民币1元的A股
      4034560000股国家股        4034560
        87810000股法人股
       410000000股社会公众股
       190000000股内部职工股
       687810000                  687810
    面值人民币1元的H股
      1732930000股H股          1732930
                                 6455300

    本公司的股本于本期发生如下变动:
    (A)本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股本为403456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计人民币4034560000元。该股份全部发行予原马钢作为国家A股,同时接收原马钢的有关资产和负债计净资产值人民币4826547000元作为缴足股本。国家A股未在任何证券市场上市。
    (B)1993年10月9日,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增资扩股将注册股本增加到64553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计人民币6455300000元。其中A股增加687810000股,H股增加1732930000股。
    (C)1993年12月26日,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1732930000股H股以每股2.27港元发行予中国境外公众,收款计3933751100港元。H股已于1993年11月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了公司上市。
    (D)1993年12月26日,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687810000股A股以每股人民币3.45元,发行予国内法人、社会公众和公司职工,收款计人民币2372944500元,4.1亿社会公众股于1994年1月至4月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国内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未在任何证券市场上市。

    10.资本公积金                      人民币千元
中国A股溢价入公积金                    791,987
法人、个人及职工A股溢价买入公积金    1,685,135
H股溢价入公积金                       1,192,793
小计                                  3,669,915
发行和改组费用                         (178,570)
                                      3,491,345

    11、盈余公积金
    根据中国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本公司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其达到注册股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某些规定之后,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分派红股及或现金股利。
    12、公益金
    根据中国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本公司按照股东批准的比例由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益金。公益金必须用于兴建员工的集体福利设施,这些设施由员工使用而产权归公司所有。
    13、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系销货发票减商业折扣后的净额,不包括本集团内部交易额。本集团主要产品之营业收入为:(人民币元)

  型材           1,257,741,578
  线材           1,181,330,005
  轮环件           409,830,447
  板材             347,745,221
  其他             635,448,344
                 3,832,095,595

    14.主要成本和费用
    本集团税前利润之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营业外收支等项目中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        215,681,308
    利息支出                     50,680,164
    维修费                      152,623,880
    呆帐准备                    149,364,186
    利息收入                    (74,963,736)
    净汇兑收益                  (77,639,426)
    15.流转税
    须缴纳的流转税           443,966,660
    减征金额                (219,940,000)
    本期计入损益的流转税     224,026,660

    1993年9月1日之前,根据国家税务法规,本储团销售的大部分产品主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3%至14%。于1993年6月1日至1993年8月31日减征的流转税计人民币219,940,000元,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后,得到马鞍山税务局批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1993年6月15日和1994年3月3日发出的批文,本公司销售的钢材于1993年9月1日起按7%的税率缴纳工商统一税。
    16.所得税项
    能交和预算调节基金(两金)

    须缴纳的两金           13,500,000
    减征金额               (3,880,000)
                            9,620,000
    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     98,518,638
                          108,138,638

    1993年9月1日前,原马钢为国营企业,其两金按照原国营企业会计制度定义的留利金额的25%计算。并考虑马鞍山市税务局的减征。
    根据原马钢与马鞍山市政府签订的经营承包情况,本集团于1993年6月1日至1993年8月31日止期间缴纳的所得税和调节税确定为人民币34,450,000元。之后本公司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17.退休金
    在马鞍山市政府发出批文之前,本公司或原马钢按原退休金规定支付员工退休金并于支付时记入捐益帐。自发出批文之日起,本公司参加马鞍山市政府建立的退休金统筹计划,每月上交本公司月工资总额的21%作为统筹金,马鞍山市政府则同意承担本公司所有现有和将来退休员工的退休金和福利。
    18.资本支出承诺
    于1993年12月31日的酱支出承诺为:

                             本集团        本公司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已签约但尚未拨款和记帐      1506073         443143
已批准但尚未签约            2966637        1945109
                            4427710        2388252

    本公司的一附属公司生产线的附有条件合约已包括在上述已签约但尚未拨款和记帐项目中。
    19.或有负债
    于1993年12月31日,本集团和本公司均没有任何重大或有负债。
    20.按中国会计准则、制度和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差异
    除财务报表中某些项目的分类不同及下述外币资产的会计处理差异外,本集团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制度和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编制的截至1993年12月31日止其间的合并财务报表无重大差异。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发行H股的港币收入按交易日的国家牌价折算为人民币记帐;结算日也接当时的国家牌价换算为人民币。
    根据香港会计准则,交易日和结算日的外汇牌价则采用当时深圳外汇调剂中心公布的调剂价。由此在财务报表之间产生的影响比较如下:

                  香港会计准则    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资产负债表:
现金和银行存款      5638576            4264945
资本公积金          4864976            3491345
所反映的净资产     11662346           10288715
发行H股现金收入    4339396            2965765

    21.结算日后事项
    (a)税制改革
    1993年12月,国务院宣布对现行税制进行重大改革,由1994年1月1日起新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取代本集团现行适用的销售税和所得税制。过去,本集团根据销售发票的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交纳销售税。新增值税由买方按发票销售金额的17%计算连同发票销售金额于购货时一并支付予本集团,本集团在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之一上缴政府。新增值税对本集团利润的影响取决于:1、因不能从上缴政府的增值税款中扣除,而导致增加本集团的营运成本;2、因取消销售税对本集团的购货价和销售价的调整。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除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外,所有中国境内企业的所得税都统一按应税所得额的33%计交。董事们目前正同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申请确认本公司可维持原15%特别批准的税率,并在适当的时候向股东们报告申请的结果。
    (b)汇率并轨
    1993年12月30日国家宣布自1994年1月1日起废除汇率双轨制,统一外汇管理局的国家牌价和外汇调剂中心的调剂中心的调剂价,采用单一汇率,该变动对本公司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对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的财务报表,若年终结算日采用深圳外汇调剂中心的调剂价对外币货市性资产和负债进行换算,本公司会有人民币13.7亿元的汇兑收益。
    (c)本集团于1994年3月签订一份贷款合同,贷款额度约为7540万美元,以兴建大H型钢生产线。
六、公司对外投资
    截至199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拥有百分之百权益的企业:
    1、中国冶金进出口马钢公司:1983年12月14日成立。公司法定地点为中国安徽省马鞍山市湖西南路。主要业务为进出口机器、设备及出口钢材等冶金产品。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2、马钢公司冶金建材门市部:1985年2月28日成立。公司法定地点为中国安徽省马鞍山市红旗中路8号。主要业务为钢材零售。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万元。
七、其它事项
    1、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1993年度内无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2、本公司向任何股东支付股利,均按人民币计价,A股红利以人民币支付,H股的红利以港币支付;按股利宣派前一周深圳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平均收盘价折算。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