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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四年年度报告(摘要)1994-12-31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四年年度报告(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
说      明
    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规定,公布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核鉴证的一九九四年年度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并愿就报告之内容进行解释和承担一切责任。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公司简况
    1、公司法定名称: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MAANSHAN IRON&STEEL COMPANY LIMITED
    2、公司法定地址:中国安徽省马鞍山市红旗中路8号
    3、公司法定代表人:杭永益

    4、公司电话号码:(0555)2888158
           传真号码:(0555)2887284
           邮政编码:243003

    5、公司咨询地址:中国安徽省马鞍山市红旗中路8号董事会秘书室
二、简化的财务报表及编制说明
3、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千元
                              截至1994年12月31日止年度

    流动资金来源:
    本年净利润                    749,405 
    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    458,507 
    其他来源小计                1,577,594 
    流动资金来源合计            2,785,506 
    流动资金运用:
    利润分配小计                  601,752 
    其他运用小计                2,135,293 
    流动资金运用合计            2,737,045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48,461 
    流动资产增加/(减少)数:
    货币资金                      (98,156)
    短期投资及应收票据             61,786 
    应收帐款净额                  563,915 
    予付货款及其他应收款净额      432,434 
    存货净额                      508,982 
    流动资产增加净额            1,468,961 
    流动负债增加/(减少)数:        
    短期借款及应付票据           ( 77,929)
    其他流动负债                1,498,429 
    流动负债增加净额            1,420,500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48,461 

4、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1)简化的财务报表中的相应数据取自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葛明、张瑛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本集团1994年度财务报表。
    (2)编报基准和主要会计政策
    编报基准
    作为重组国有企业马鞍山钢铁公司“原马钢”的一部分,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1993年9月1日在安徽省马鞍山市注册成立。于成立同日,本公司根据重组协议(生效日为1993年6月1日),除矿山与其他非钢铁生产业务外,接收原马钢的主要钢铁生产业务和两间附属公司以及有关资产与负债。本公司所接收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4,826,547,000元,同时向原马钢发行入账列为缴足之面值人民币1.00元的4,034,560,000国家A股,原马钢则更名为马鞍山马钢总公司(总公司)。
    主要会计政策
    本公司于成立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的补充规定,并采用以下主要会计政策:
    (a)合并基准
    合并财务报表根据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 本年收购和出售附属公司的经营业绩分别由实际收购和出售日计算;本集团内公司间所有重大交易及往来账余额均于合并时抵销。
    (b)附属公司
    于附属公司的权益以成本列示, 除非本公司董事认为投资发生永久性减值而将其调减到董事确定的价值。
    本公司于结算日后收到财政部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该规定中提到于附属公司的投资在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应按权益法核算。由于本公司的附属公司本年度及上年度无盈亏,该规定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数字没有影响。
    (c)固定资产及其折旧
    固定资产按原价减累计折旧列示。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原价、预计可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 采用直线法计算。各类全新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为:

    房屋和建筑物                    十六至五十年
    机器和设备                        七至二十年
    运输工具和设备                    七至十一年

    重组接收的固定资产已考虑到这些资产的成新率及剩余使用的年期, 其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
    于1994年5月投产的高炉系统中部份核心设施首18个月的折旧按照经调整后的直线法计算。有关的调整考虑了实际产量与预期正常产量的比例。按经调整后的直线法所计算的折旧费用比使用直线法少计约人民币1,200万元。
    (d)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以原价减累计摊销后的净额列示, 并按使用年限五十年平均摊销。
    (e)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为正在施工或安装中的建筑物、厂房、 机器和设备以及其他固定资产,它们均以成本列示,该成本包括工程的直接成本及有关借款在建设、安装和调试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差额。在建工程乃于能够生产可出售具商业价值的产品时转入固定资产。
    (f)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以成本减董事确认的永久性减值准备后列示。 由投资取得之收益按权责发生制记入当期损益。
    (g)递延税项
    递延税项乃根据债务法将所有由重大时差引起而可能在可见将来确定的税务影响作出准备。递延税款借项在毫无疑问地获得肯定之前将不确认为资产。
    (h)存货
    除备品备件外,存货以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孰低列示。 存货的成本按加权平均法确定:在制品和产成品的成本中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及应摊入的生产费用。可变现净值为估计售价扣除预计变现成本和费用。
    备品备件以成本减陈旧积压准备列示。
    (i)递延费用
    新项目投产之前发生的有关费用将递延至能生产可出售具商业价值的产品时按五年平均摊销。
    (j)外币换算
    本集团的财务纪录和报表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外币交易按交易日公布的汇率记账, 外币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余额均按资产负债表结算日公布的汇率换算为人民币。于1994年1月1日人民币汇率并轨之前,上述交易日和结算日的汇率为国家牌价。于1994年1月1日之后,上述交易日和结算日的汇率则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
    因兴建固定资产而借款产生的外币换算差额,列入建设成本。 其它汇兑差额均作为损益处理。
    (k)维修费
    除为高炉更换炉衬其预计的开支在两次更换炉衬相隔的期间按平均法预提之外,其他发生的维修费均列入当期损益。
    (l)退休金
    退休员工的退休金及上缴由政府设立的退休金计划的款项分别在支付和提取时记入损益账。
    (m)呆账及折扣准备
    呆账及折扣准备是董事根据考虑了各种有关因素, 包括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及议定折扣率,按其认为最佳估计提取。
    (3)递延资产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多份文件,1994年1月1日的存货价值中应扣除进项增值税。此进项增值税按1993年12月31日的存货价值的14%核定,因此,约人民币2. 07亿元的核定进项增值税从本集团期初存货中分离出来转入递延资产。该金额已获马鞍山市税务局确认,可与将来的销项增值税进行抵扣。上述文件中还规定了对该进项税进行抵扣的条件,由于尚未符合这些条件,本公司暂不能在1994年内对该进项税进行抵扣。
    (4)待转销汇兑差异
    1994年1月1日,国家取消汇率的双轨制,将汇率的国家牌价和调剂价并轨,统一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该待转销汇兑差异是本公司发行H股的港币收入因并轨前后(1993年12月31日及1994年1月1日)分别采用两种不同汇率-国家牌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所致。根据财政部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的建议,本公司将该差异列于此处。根据财政部1994年3月2日的文件,董事决定将该笔待转销汇兑差异留待弥补将来的亏损或待到清算时处理。
    (5)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根据中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 本公司须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确定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其达到注册股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根据中国公司法, 本公司可按照税后利润的5%至10%提取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益金只能用于兴建职工住房和福利设施,这些住房和设施的所有权属于本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董事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确定的人民币7.49亿元税后利润分别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人民币0.75亿元和法定公益金人民币0.75亿元。但1994年度所提取的公益金要待即将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批准。本公司本年没有使用公益金购置资产,但支付了约人民币0. 92亿元作为总公司替本公司购置职工住房的预付款。
    (6)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系销货发票减折扣后的净额(1993年已减销售税),不包括集团内部的交易额。
    (7)销售税项
    自1994年1月1日起,新的增值税制取代旧的销售税制。 根据新增值税制,销项增值税由买方按发票销售金额的17%计算连同发票销售金额于购货时一并支付予本集团,本集团在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许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之后上缴政府。
    (8)所得税项     金额单位:人民币千元

                      1994年12月31日      1993年9月1日(本公司)
                                           至93年12月31日止期间
 能交和预算调节基金(两金):    
 须缴纳的两金                  -                    13,500
 减征金额                      --                   (3,880)
                                --                   9,620
  企业所得税                  132,248               98,519
                              132,248              108,139

    1993年9月1日之前,原马钢为国营企业,其两金按照原国营企业会计制度定义的留利金额的25%计算。1993年6月1日至1993年8月31日减征的两金已得到马鞍山市税务局的批准,1993年9月1日,本公司为股份公司后,就不再缴纳两金。
    根据原马钢与马鞍山市政府签订的经营承包协议,本集团与1993年6月1日至1993年8月31日止期间缴纳的所得税确定为人民币34,450,000元。根据安徽省税务局1993年8月14日发出的批文,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出台之前,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1993年12月国务院宣布对企业所得税制进行重大改革,由1994年1月1日实施执行。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除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外,所有中国境内企业的所得税都统一按应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三计缴。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18日的文件,本公司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9)股息      金额单位:人民币千元

                   截至1994年12月31日止  1993年9月1日(本公司成立日)
                                             至1993年12月31日止期间
中期股息                       193,659                320,000
建议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4分    258,212                116,195
(1993:每股人民币1.8分)         
合      计                     451,871                436,195

    截至1994年12月31日止年度, 本公司每股派发中期股息人民币3.00分。于1993年9月1日(本公司成立日)至1993年12月31日止期间,本公司于未公开发行股票前派发中期股息人民币3.2亿元,予持有国家A股4,034,560,000股的总公司。
    (10)按中国会计准则、制度和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差异。
    除财务报表中某些项目的分类不同及下述差异外, 本集团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制度和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无重大差异。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 1993年度发行H股的港币收入以交易日的国家牌价记帐,在编制1993年12月31日的中国法定财务报表时亦按该日的国家牌价将该股票发行的港币收入换算为人民币。
    根据香港会计准则, 记录外币交易及于1993年12月31日换算外币资产之汇率为深圳外汇调剂中心公布的调剂价。
    有关中国会计准则、 制度和香港会计准则差异对本集团1993年财务报表的影响比较如下:
                                       1993年

                           香港会计准则    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资产负债表:  
   现金和银行存款            5,638,576         4,264,945
   资本公积金                4,864,976         3,491,345
                            ====                 ====
   所反映的净资产           11,662,346        10,288,715
                            ====                ====
    发行H股现金收入         4,339,396        2,965,765
                            ====                ====

    1994年1月1日人民币汇率并轨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 本集团将此实现的人民币13.74亿元汇兑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为待转销汇兑差异。根据财政部1994年3月2日所发出的文件,董事决定将该笔待转销汇兑差异留待弥补将来的亏损或待到清算时处理。中国和香港会计准则对外币交易的不同处理对本集团1994年财务报表的影响对比如下:
                                        1994年

                       香港会计准则       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资产负债表:
待转销汇兑差异              - -               1,373,631
资本公积金              4,864,976             3,491,345
                          =====              =====
人民币汇率并轨后,重新换
算外币资产和负债所引起的现金收入*--          1,373,631
                          =====              =====

    * 系1993年发行H股的港币收入
    (11)其他财务资料(摘要)
    以下财务摘要和业绩是按香港有关法规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在香港南华早报和信报刊登的财务资料,现摘录如下:
    财务摘要:

               1994年      1993年(备考)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营业额       6,076,488       6,239,007
税后利润      749,405       1,758,157(调整基准:1,345,157)
每股盈利      11.61分        27.24分(调整基准:20.84分)
末期股息        4.0分          1.8分

    附注:每股盈利根据本年股东应占溢利计人民币749,405千元(1993:人民币1758,15 7千元,调整基准:人民币1,345,157千元)及本年度已发行的总股数6,455,300,000股(1993年为6,455,300,000股)计算求得。
    经调整基准:
    本公司在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前为国营企业,经营条件与本公司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有重大分别;因此董事认为,上述截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税后利润只反映本集团作为国营企业在该期间的业绩,不能直接与本集团截止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业绩比较。
    董事已就截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税后利润作出调整(此等调整与本公司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日刊发的H股售股章程所载经调整溢利预测采取统一调整基准)以反映倘本公司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已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与马鞍山马钢总公司订立按市场价购销矿石的协议自该日起生效,则本集团于该期间内应缴付不同金额的所得税、工商统一税、政府两金及铁矿石价格。
    业绩: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谨此宣布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截止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计业绩如下:
    综合利润表:
    (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编制)
     截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截止1994年12月31日止年度  1993年9月1日(本公司成立日)至
                                          1993年12月31日止期间(附注1)
    营业收入              6,076,488                    3,656,393
    税前利润                881,653                     886,404
    减:所得税项             132,248                     108,139
    股东应占溢利            749,405                     778,265
    拨入储备                149,880                     155,654
    股息                    451,871                     436,195
    每股盈利附注2    人民币11.61分              人民币16.99分

    附注1:
    本集团1993年9月1日(本公司成立日)至1993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综合利润表乃反映由1993年6月1日(本集团重组生效日),而非1993年9月1日(本公司成立日),至1993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业绩。董事认为,以此基准编制本集团1993年综合财务报表可以公允地反映本集团的整体业绩。
    附注2:每股盈利根据本年度股东应占溢利计人民币749,405,439元及本年度已发行的总股数6,455,300,000股计算求得。
三、报表数据变动分析
1、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
    由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致使国内钢材市场疲软, 本集团不得不将收款期延长以维持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从而导致年终应收帐款的增加。本集团于1994年度开始要求部份客户使用有银行担保的银行票据以保证回款,引致应收票据增加。
2、预付货款及其他应收款
    预付货款及其他应收款的增加主要是由于在建的大H型钢项目的工程及设备预付款增加以及因2, 500立方米新高炉系统投产使生产能力增加而相应预付的原材料款也增加所致。
3、存货
    存货增加是因新高炉投产后产量增加及所需的备品备件库存增加所致。
4、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于1994年完工并投产的2,500立方米新高炉系统及配套设施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故引致在建工程减少,同时固定资产增加。
5、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货款
    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本集团将还款期延长, 所以应付帐款及其他应付款增加。为了改善资金使用状况,本集团实行了销售预收款措施从而导致预收货款增加。
    6、应付债券及其他长期负债
    于1994年末, 应付债券及部份其他长期负债的兑现期和偿还期变为少于一年,因而须要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所以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增加,同时应付债券及其他长期负债减少。
四、财务指标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编制 (单位:人民币元)

    指标项目    1994年实际完成指标  
 1.主营业务收入        6,076,487,775
 2.净利润                749,405,439
 3.资产总计           18,033,889,168
 4.股东权益           11,959,879,837
 5.股本收益率                 0.12元
 6.每股净资产                 1.85元
 7.股东权益比率                  66%
 8.净资产收益率                   7%
注:计算上述财务指标时,待转销汇兑差异被计入股东权益。
五、公司董事、监事持股情况
    在1994年内,本公司董事、监事所持本公司股票无变化, 其持股数与1993年年报所载情况相同。

      姓名     职务              年末持公司股票数(A股)
     杭永益   董事长                  3000
     蒋书曾   副董事长                   -
     李宗泌   副董事长、总经理        3000
     韩志康   执行董事                2900
     顾建国   执行董事                2900
     朱云龙   执行董事                2900
     施兆贵   执行董事                2900
     黄  海   非执行董事              2900
     江德荣   非执行董事              2900
     刘  琦   非执行董事                 -
     高声海   监事会主席              2500
     顾章根   监事                    2900
     查全良   监事                    4000
     合   计                         32800股

六、股本及股东持股情况
    1994年12月31日本公司总股本为645,530万股,分布如下:

股权类别           94年末股本情况        占总股本
国家股               403,456万股          62.50%
法人股                8,781万股            1.36%
社会公众股(A股)      60,000万股           9.29%
外资股(H股)         173,293万股          26.85%
合计                645,530万股         100.00%

    截止1994年12月31日,本公司股本总数、 结构与1993年上市时及1993年末相同。
股东人数
    于1994年12月31日,本公司股东数为214,424户。其中, A股股东208,441户,包括国家股股东1名,法人股股东157户,社会个人股股东208,283户;H股股东总数为5,983户。
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于1994年12月31日,马鞍山马钢总公司代表国家持403,456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2.5%。HKSCC Nominees   Limited持151,812.6万股H股,占总股本的23.5%。
    除上述股东外, 于1994年12月31日其他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均未达到规定须披露的数量。
七、子公司与关联企业
    1.中国冶金进出口马钢公司:1983年12月14日成立。公司法定地点为安徽省马鞍山市湖西南路。主要业务为进出口机器、设备及出口钢材等冶金产品。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2.马钢公司冶金建材门市部:1985年2月28日成立。公司法定地点为中国安徽省马鞍山市红旗中路8号。主要业务为钢材零售。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万元。
八、重要事项揭示
1、本公司于1994年6月17日在中国安徽省马鞍山市红旗中路8号马钢会堂召开1994年度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569364万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88.14%,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
2、本公司于1994年10月12日,在中国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钢宾馆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出席股东临时会议的股东代表股份562815.6万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87.19%,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
3、本公司A股股票于1993年11月6日至12月25日公开接受公众认购,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人民币3.45元,共发行68781万股,包括8781万股法人股,41000万股社会个人股,19000万股职工股,社会个人股于1994年1月6日及4月4日分两批上市,职工股于1994年9月6日一次全部上市。
4、本公司1993年末期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018元,1994年中期现金股利为人民币0.03元,派发工作已基本完成。
5、1994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马钢为中外合资企业;5月16日,马钢领取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于6月3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变更登记。营业执照注册号为:01258。
6、1994年8月29日,本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王万宾辞退本公司执行董事一职,以出任冶金部的新职位。10月12日股东临时会选举蒋书曾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同日董事会选举其为副董事长。
7、截止1994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无涉及重大诉讼事项。
8、1995年4月24日董事会建议派发截止1994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04元,连同已派发的中期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03元,截止1994年12月31日止年度派发的现金股利总额合计为每股人民币0.07元。
9、本公司定于1995年6月21日(星期三)举行1994年度股东大会,大会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0、募股资金运用本公司A股及H股共集资人民币约65亿元(扣除上市费用后)作为下列用途:
(1)1994年至1996年间进行扩充本集团生产及有关辅助设施以形成年产生铁400万吨,粗钢320万吨,钢材280万吨的综合生产能力所需的资本开支;(2)作为偿还有关建设2500立方米高炉及配套设施的借款;(3)余额用作补充本集团的额外营运资金需求。
    1993年共支出人民币计约10亿元,1994年共支出人民币计约15亿元。资金按A股及H股售股章程所载之资金用途照计划使用。1994年底结余以人民币计约40亿元。该结余资金均存入香港及国内商业银行作为短期及长期存款,以配合本集团的资金运用计划。
九、一九九四年经营情况回顾及前景展望
    截至1994年12月31日止,本集团全年生产生铁291万吨、钢241万吨、钢材207万吨,分别比1993年增长21.6%、13.4%及4.3%。
    1994年中国政府继续实行宏观调控, 调整投资结构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和信贷规模,钢材需求下降。在1993年大量进口钢材的基础上,1994年中国又进口钢材2200多万吨,对国内市场造成很大冲击,致使多种钢材品种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价格有较大回落。1994年本集团钢材价格与1993年相比,下降约15%--20%。与此同时生产成本(包括职工工资及折旧)又有不同程度的上涨,而1994年人民币汇率的变动,亦引致本集团出现汇兑损失。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导致本集团盈利比1993年有较大幅度下降。另外由于国内银根持续紧张,加上较疲弱的钢材市场影响,使本集团应收账款一直处于较高水平。
    与急剧变化的钢材市场相对应,1994年本集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全年增产车轮、专用板、螺纹钢筋、硬线、焊线等高效益品种达60万吨以上。全年开发了16个钢号新产品及薄壁角钢、矿用支护钢等,连铸坯产量达95万吨,比1993年增加27.8%。全年固定资产投资总支出约17亿元人民币完成了包括2500立方米高炉在内的一批重点工程。全年出口钢材、钢坯约11万吨,创汇3100万美元,占本集团销售收入的4.6%,比1993年增加1.6%。通过以上措施,使本集团在困难的市场条件下保持了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产量创历史水平,产销基本平衡。
    1995年度展望
    本集团认为,1995年钢铁企业面对的市场环境将比1994年改善, 1995年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强宏观经济调控,抑制通货膨胀。根据中国全国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1995年中国国民经济仍将保持8%至9%的增长速度,从而带来钢铁产品需求的稳步增长。
    与此同时, 1994年9月中国国务院关于加强对钢材进口管理的指示得到贯彻,钢材无序进口情况有所缓解。世界经济复苏,国际钢铁产品价格上涨,以及亚洲地区钢材的需求增加,将对国内出口钢材产品有利。
    尽管1995年钢铁工业市场环境比1994年有所改善, 但董事也认识到由于目前中国钢材库存较多,1995年中国钢铁市场将经历一个逐步消化库存钢材的过程。伴随这一过程,钢材价格可望有所回升。
    本集团将从适应市场出发,致力于降低成本,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运行机制,全方位开展促销活动,继续催收应收账款,加速资金运转。降低消耗,提高质量,调整产品结构,充分利用当前国际市场的有利时机,大幅度增加出口。
    随着规模效益的提高, 本集团多项改进措施的到位及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趋好,董事会对本集团1995年前景持较为乐观态度。
    1995年本集团主要产品经营计划分别为:生铁340万吨;钢280万吨;钢材240万吨。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