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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钢股份: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10-31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工作,加强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师等的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开展信息披露与交流等投
资者关系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体现充分披露、合规披露、机会均等、
诚实守信、互动沟通及朴素从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
客观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积极参与和投资者的沟
通和交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室(以下简称“董秘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
工作的管理部门,确定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收集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件及日常经营等的反馈或建议;
    (七)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上述沟通内容的基础是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
息披露。
    第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指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主动披露
依法可以进行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和重大事项,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
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面向
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所有投资者均能在相同条件下进行
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
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股东
大会,公司网站,电子信箱,电话、传真,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一对一沟通,路演,现场参观,邮寄资料,媒体采访或新闻报道,其
它方式。
    第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股票挂牌交
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包括公司公开发行的报纸及网站)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
并作出客观报道。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条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布和及时更新信息披
露相关资料,并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咨询,听取有
关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保证在工作
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作必要解答。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尽快
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基金经理及其他任何人士提供尚
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
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如果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或分析师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
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
等便利,但应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
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均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长领导下
组织和协调,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具体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参阅和审批与投资者沟通主旨信息及汇总整理信息;负责参加
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八条 董秘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包括制(修)
订本制度;拟定常规及重大项目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报董事长审批;
汇总整理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所有信息,组织制定沟通主旨信息;组
织实施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进行资本市场调研,收集处理及上报资
本市场对公司及投资者关系的反馈意见。
    为便于工作开展,董秘室相关人员可以列席公司各种主要会议
(经营例会、绩效对话会、月度经营分析会等),从而能够及时掌握
公司重要经营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投资者关系工作责任人;
各单位负责收集与本单位相关的内外信息以及生产经营信息,协助实
施与本单位相关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各单位责任人指定两名投资者关系联络人,负责与董秘室的
日常联系,及时回复董秘室汇总的来自资本市场的问题,积极参与诸
如网上路演、分析师交流会、投资者来访接待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并
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联络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董秘室。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调查分析。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以适当方式披露或发
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证
券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
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媒体以及
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发生重大重组、重大
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件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
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向投资者,传递公司在
资本市场的形象,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
用;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知识结构良好,具备证券、财务、会
计等专业知识,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沟通、协调和语言能力良好,工作谨慎勤勉;具有较
强的写作能力和工作韧性,能够独立撰写各种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报
告及稿件。
    第二十四条 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聘请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
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五条 董秘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的培训,亦可借助获监管机构认可
的机构举办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参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
管机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