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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钢股份: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5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
理办法>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范围及相关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参与资格的规定。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
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能等关键岗位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就股权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业绩考核办法及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7、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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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春霞)             (朱少芳)         (王先柱)




                                          日期: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