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股份: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4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度以下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 2021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我们对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执行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2021 年度经营业绩进行了考核,同意考核结果,同意 2021 年
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此分红方案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同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有效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原则,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们同意该报告的相关结论。
4、关于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关于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
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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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问答》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5、关于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关于马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我们认
为:
(1)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就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提交的专项说明,
财务公司 2021 年度进行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和正常
发展的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
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联方
占用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关于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
司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其业务范围、
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具有合法
有效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
保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
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
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公正,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意见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我们发表事前意见:我们认为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具备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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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独立性及诚信记录方面未发
现存在问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审计业务过程中
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坚持审计准则和相关的制度,并
持续了解公司,工作勤勉尽责、持续改进,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我们认为: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具备较高的专业
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独立性及诚信记录方面未发现存在问
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审计业务过程中严格遵照
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坚持审计准则和相关制度,并持续了
解公司,工作勤勉尽责、持续改进,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师。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审议通
过《关于 2021 年审计师酬金及聘任 2022 年度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
定其酬金的建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独立董事:
张春霞 朱少芳 王先柱
2022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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