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股份: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2022-06-08
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32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调
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及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股权激励等实际情况,本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7 日审议通过了《马鞍山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案》,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修订
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权机构的要求作
适当的文字表述及其他调整并办理其它有关事宜(如需)。
具体修改如下: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1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中外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
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2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
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 批部门批准,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为 7700681186 股。 数为 7,775,731,186 股。
3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第 十 七 条 公司 的 股本 结 构
通股 7700681186 股,其中内资股为 为:普通股 7,775,731,186 股,其
5967751186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中内资股为 6,042,801,186 股,占
77.496% ,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为 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77.714%,境外
1732930000 股,占公司发行的普通股 上 市 外 资 股 为 1,732,930,000
总数的 22.504%。 股,占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22.286%。
4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民币 7700681186 元。 人民币 7,775,731,186 元。
5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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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财产清单。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 本 决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通 知 债 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
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6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 第三十九条 有关法律、
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
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对
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
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7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由此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在卖出后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由此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形的除外。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2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带责任。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8 第五十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 第五十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
下列权利: 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二)依照法律及本章程规定请 配;
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二)依照法律及本章程规定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管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
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表决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持有的股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 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有关信息,包括: 其所持有的股份;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
程; 得有关信息,包括: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
和复印: 司章程;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查阅和复印: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b)主要地址(住所);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
(c)国籍; 料包括:
3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
业、职务; 名;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b)主要地址(住所);
(3)公司股本状况; (c)国籍;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
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 职业、职务;
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3)公司股本状况;
(5)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董事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
会计报告、公司债券存根。 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价,以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告;
产的分配; (5)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3、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决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债券存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根。
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9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 股东大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
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 少足二十个工作日发出书面通知,
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
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 期及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公司
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于会议
面回复送达公司。 召开前至少足十个工作日或十五
日(以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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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定或适用的较长时间者为准)发出
书面通知,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以及会议日期及地点告知所有在
册股东。
10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并持有公司 3%(含 3%)以上股份的股 合并持有公司 3%(含 3%)以上股
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 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 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
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 属 于 股 东 大 会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事
的议程。 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
件: 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
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 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
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项; 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
会; 董事会;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程的有关规定。 章程的有关规定。
11 第六十四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不
会召开二十日前收到的书面回复,计 得决定股东大会通知未载明的事
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项。
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
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
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
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
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按
期召开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
5
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明的事项。
12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
当向股东以公告方式发出,或者专人 应当向股东以公告方式发出,或者
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采 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
用送出方式的,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 送出(采用送出方式的,受件人地
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境外上市外资 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股股东,在遵从适用法律、法规及上 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在遵从适
市规则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在公 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情况
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或公 下,公司可以通过在公司股票上市
司网站上发布,或通过电子方式发 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或公司网站
出,或通过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发布,或通过电子方式发出,或
可接纳的其它方式发出通知,而不必 通过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可
以本条前述方式发出或提供。 接纳的其它方式发出通知,而不必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 以本条前述方式发出或提供。
之日的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 前款所称公告,在国务院证券
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 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
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 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
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 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
会议的通知。 通知。
13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 第六十九条 公 司 董 事
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集人,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制。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依照上
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14 第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 第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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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 别股东会议,发出书面通知的期限
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应当与召开该次类别股东会议一
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 并拟召开的非类别股东大会的书
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 面通知期限相同。书面通知应将会
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 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
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 股东。
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
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
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
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
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
地点以在报刊上公告的形式再次通知
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按期召
开类别股东会议。
15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设董事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设董事
会,董事会由七至九名董事组成,董 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
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在此区间 中,外部董事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
内确定。其中,外部董事占董事会人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占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至少有一名独立
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至少有一名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无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须持有公司股份。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16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对股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
和重要的投资方案; 划和重要的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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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册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注册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债券或其
及其上市的方案; 他证券及其上市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出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出
售、购回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售、购回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
项;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设置; 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度; 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
(十三)在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案;
内,行使公司的重大借款权; (十三)在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十四)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内,行使公司的重大借款权;
和任免有关负责人; (十四)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
(十五)股东会议及本章程授予 置和任免有关负责人;
的其他职权,但董事会在行使该项职 (十五)任免董事会秘书;
权后,应向股东周年大会报告有关执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行情况; 项;
(十六)决定本章程或有关法规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续聘
没有规定应由股东会议决定的其他重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大业务和行政事项,以及签署其他的 所;
重要协议;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十七)任免董事会秘书;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负责公司法治建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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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十九)向股东大会提请续聘或 合规管理事项;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股东大会及本章程授
(二十)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予的其他职权;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一)决定本章程或有关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没有规定应
(六)、(七)、(十二)项必须由三分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业务
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 和行政事项。
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
第(六)、(七)、(十二)项必须由
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
决同意。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发
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
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
营、合规管理。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解总法律顾问。董事会审议
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
应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17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
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会由公司 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会由
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 公司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由公司
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席一
公司董事长担任。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是: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及
(二)对公司战略发展的长期、 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中期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建议;
(三)对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实 (二)对公司发展规划的实施
施情况进行监控,对于明显偏离发展 情况进行监控,对于明显偏离发展
战略的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战略的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四)对经济形势、产业政策、 (三)对经济形势、产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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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技术进步、行业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 策、技术进步、行业状况以及不可
因素的重大变化进行研究,并就公司 抗 力 等 因 素 的 重 大 变 化 进 行 研
是否需要调整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究,并就公司是否需要调整发展战
(五)对影响公司发展的其他重 略提出建议;
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投资、融资方案以及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
出建议;
(五)对以上重大项目的实施
进行检查、监督,听取项目后评估
汇报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公司环境、社会、
管治(ESG)工作,并向董事会提
出有关建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责。
18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建立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
反某项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 险制度,以降低该等人员正常履行
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是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责任保险范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除 围由合同约定。
外。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具体
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大会
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是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
19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的公
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
营或者转为公司资本。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公司资本。但
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
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 的亏损。
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 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
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 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
注册资本的 25%。 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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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20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利润
及现金分红政策: 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本着重视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本着重
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合理资 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合
金需求的原则。 理资金需求的原则。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
票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采取现金 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采取
分配方式。 现金分配方式。
(三)公司应保持现金分红的连 (三)公司应保持现金分红的
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年度盈利的情 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公司年度盈利
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现金分红; 的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现金
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现金分红的,公 分红;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现金分
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并 红的,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披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露原因,并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四)在公司年度利润分配中,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盈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实 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决定中期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不 现金分红政策。
能达到上述比例,公司董事会在年度 (四)公司年度利润分配,以
报告中披露原因,并向股东大会作出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年
说明。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
(五)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保 十。如不能达到上述比例,公司董
证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事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并向
下,可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五)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
保证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可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21 第二百一十三条 债权人自接到 第二百一十三条 债权人自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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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
并或者分立。
22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分
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
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
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
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3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
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
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
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4 第九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 删除,其后条款顺延
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
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
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
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25 第十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 第九条 股东大会,单独持有
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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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3%以上(含 3%)的股东、董事会、监事 3%以上(含 3%)的股东、董事会、
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如单独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 总数 3%以上(含 3%)的股东提出临
是属于本规则第三十九条所列事项 时提案,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 开 十 日 前 将 提 案 书 面 提 交 召 集
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 人。召集人应当对提案进行审核,
后公告。 并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 容。
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
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 的提案。
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出。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注释: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
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
26 第十一条 前条所述的年度股 第十条 前条所述的股东大
东大会临时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或 会临时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或
送达董事会,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的 送达召集人,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 的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
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以下原则 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以
对提案进行审核: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 (一)关联性。召集人对股东
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 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
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 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 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大会讨论。 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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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 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
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 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
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
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 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
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
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讨论。
27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
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的四十五日 东大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至五十日通知各股东。 足二十个工作日发出书面通知。公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以公告 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于会
方式发出,或者专人送出,或者以邮 议召开前至少足十个工作日或十
资已付的邮件送出(采用送出方式 五日(以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
的,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 规定或适用的较长时间者为准)发
址为准)。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在 出书面通知。
遵从适用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情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以
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在公司股票上市 公告方式发出,或者专人送出,或
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或公司网站上发 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采用送
布,或通过电子方式发出,或通过公 出方式的,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
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可接纳的其它 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境外上市外
方式发出通知,而不必以本条前述方 资股股东,在遵从适用法律、法规
式发出或提供。 及上市规则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通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 过在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指
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定网站或公司网站上发布,或通过
电子方式发出,或通过公司股票上
市证券交易所可接纳的其它方式
发出通知,而不必以本条前述方式
发出或提供。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
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28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股东 删除,其后条款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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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收到的书面回复,
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
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
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
以按期召开股东大会。
29 第三十九条 年度股东大会 删除,其后条款顺延
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
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
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
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30 第五十九条 临时股东大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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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 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 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
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 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
本规则第三十九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
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董事会议事规则
31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权: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和重要的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划和重要的投资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册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及其上市的方案; 注册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债券或其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和出 他证券及其上市的方案;
售、购回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和出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售、购回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资产抵押、委托代理、关联交易等事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项; 资产、资产抵押、委托代理、关联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交易等事项;
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的设置;
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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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制度;
(十三)在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
内,行使公司的重大借款权; 案;
(十四)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十三)在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的设置和任免有关负责人; 内,行使公司的重大借款权;
(十五)股东会议及公司章程授 (十四)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
予的其他职权,但董事会在行使该项 会的设置和任免有关负责人;
职权后,应向股东周年大会报告有关 (十五)任免董事会秘书;
执行情况;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十六)决定公司章程或有关法 项;
规没有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续聘
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以及签署其他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的重要协议; 所;
(十七)任免董事会秘书;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向股东大会提请续聘或 (十九)负责公司法治建设及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合规管理事项;
(二十)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一)决定公司章程或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没有规定
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业
务和行政事项。
32 第二十四条 监事、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监事、董事会秘
列席董事会议。 书列席董事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
如有需要,提出议案的职能部门 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
或与议案密切相关的责任人员列席董 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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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章程现有内容 章程拟修改后的内容
事会议。 如有需要,提出议案的职能部
门或与议案密切相关的责任人员
列席董事会议。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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