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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马钢股份: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2022-11-16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和实际
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对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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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文件以及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地披露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权益及变动情况,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二章   交易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
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海证交所业务规则,
被上海证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交所和香港联交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60 日内,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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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得悉与公司证券有关
的内幕消息的期间;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交所和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
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是指最后一
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或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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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
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
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有的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
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第九条关于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
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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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
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三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
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
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见附件 1):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
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
内;
    (四)上海证交所和香港联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
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交所及时公布相
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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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
(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并须接获
注明日期的确认书(见附件 2,附件 3)。公司应保存有关书面记
录以证明已按规定发出适当的通知并已获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
检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上海证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告
公司(见附件 4),公司在接到报告后通过上海证交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海证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总经理亦应按相关规定在香港联交所网站进行权益申
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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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
易日前通过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
交易所予以备案。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
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八条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上海证交所的规定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
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
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
否有关。
    第十九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
向上海证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
反本办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或
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
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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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办法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及承担公司处理或
解决该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买卖公司股
票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据《证券法》、《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国法律、法规、相关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
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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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持股   持有其他股票
 持有人       姓名   任职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情况   衍生产品情况
董事/监事/
高管/其他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

  ……




                                           申报人签字:
                                           申报时间:




                                    9
附件 2: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

            董事长:
     本人            ,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他)。本人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期间进行下述交易:

 股份种类

 交易股份数量

 持有股份利益之性质

 交易性质
    注:持有股份利益之性质:本人持有、配偶持有、子女持有、所控制的公司或信托持
有、其他情况; 交易性质:二级市场买入、协议买入或卖出、抵押或质押及其他情况。

     请在所附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收到本通知。

                                             本人签字:
                                             时      间: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的确认书

兹确认:
     收到              发来之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


                                             董事长签字: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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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3: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

            董事:
     本人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
下述交易:

 股份种类

 交易股份数量

 持有股份利益之性质

 交易性质
    注:持有股份利益之性质:本人持有、配偶持有、子女持有、所控制的公司或信托持
有、其他情况; 交易性质:二级市场买入、协议买入或卖出、抵押或质押及其他情况。

     请在所附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收到本通知。

                                               董事长签字:
                                               时          间: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的确认书

兹确认:
     收到             董事长发来之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


                                               董事签字: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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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4: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信息申报表
                                                                                                                         单位:股
                                     股份   上年末持有公        本次变动前   本次股份     本次股份   本次股份   变动后
  持有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变动原因
                                     类别   司股份数量            持股数量   变动日期     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     持股
董事/监事/
高管/其他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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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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