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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耀皮玻璃: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0-05-27  

						证券代码:600819 股票简称:耀皮玻璃 编号:临2010-09

    900918 耀皮B 股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27 日在公司总部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12

    名,代表股份数为478,334,525 股,占公司总股本731,250,082 股的

    65.41 %,其中B 股股份数为25,193,2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大会由董事长林益彬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478,334,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

    中B 股为25,193,252 股;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其中B 股为0 股;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

    的0%,其中B 股为0 股。

    2、审议通过《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478,334,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

    中B 股为25,193,252 股;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其中B 股为0 股;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其中B 股为0 股。

    3、审议通过《2009 年度财务决算和201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478,219,6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其中B 股为25,078,352 股;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其中B 股为0 股;弃权11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其中B 股为114,900 股。

    4、审议通过《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赞成478,334,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

    中B 股为25,193,252 股;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其中B 股为0 股;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其中B 股为0 股。

    5、审议通过《200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赞成478,334,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

    中B 股为25,193,252 股;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其中B 股为0 股;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其中B 股为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赞成335,19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

    其中B 股为51,000 股;反对1,180,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5%,其中B 股为1,180,240 股;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B 股为0 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

    规定,本议案表决时皮尔金顿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年度报酬的议案》;

    赞成478,334,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

    中B 股为25,193,252 股;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其中B 股为0 股;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其中B 股为0 股。

    8、审议通过《200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赞成478,334,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

    中B 股为25,193,252 股;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其中B 股为0 股;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其中B 股为0 股。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费宏博、卞栋樑等两位律

    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及会议记录。

    2、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 一O 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