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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耀皮玻璃: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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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l.: 86-21-5820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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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PU DONG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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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臣国际金融大厦六楼

    邮编: 200122

    电话: 86-21-58204822

    传真: 86-21-58203032

    关于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费宏博律师和卞栋樑律师对公司2010 年5 月

    27 日召开的2009 年度股东大会予以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件,参

    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全过程,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听取了本次股东大会所有

    议案,并监督了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且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现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大会表决程序

    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于2010 年4 月30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发布了《上海耀

    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关于召开2009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将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

    予以公告。

    2、 公司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27 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1210 号1 号

    楼会议室召开。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12 名,持有表决权股数478,334,5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4133 %。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新提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3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以《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达到的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4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费 宏 博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卞 栋 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