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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耀皮玻璃:2011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2-06-25  

						证券代码:600819   股票简称:耀皮玻璃          编号:临 2012-13
         900918                  耀皮 B 股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A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2
 A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18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03166 美元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02849 美元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2 年 6 月 29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2 年 7 月 5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2 年 6 月 29 日


 除息日:2012 年 7 月 2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 年 7 月 20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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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
经 2012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2 年 6 月 9 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
《文汇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1 年度
    2、此次分配以 2011 年末的总股本 731,250,082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合计分配 1,462.5
万元人民币(B 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公告已在 2012 年 6 月
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2 年 6 月 29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2 年 7 月 5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2 年 6 月 29 日
    2、除权(除息)日:2012年7月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 年 7 月 20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2 年 7 月 25 日
   四、分派对象
    发放范围:截止 2012 年 6 月 29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 A 股股东,及截止 2012 年 7 月 5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 B 股股东(2012 年 6 月 29 日为 B 股最后交易日)。
   五、分红实施办法
                              2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建筑材料

(集团)总公司;皮尔金顿国际控股公司BV;中国复合材料集

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

发。

   3、持有A 股的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 年

6 月13 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规定,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

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8 元。公

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扣个人所

得税后发放。

   4、持有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

局2009 年1 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8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

本公司A 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6、持有B 股的股东,按201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的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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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日即2012 年6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中

间价(1:6.3169)折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3166美元(含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50%

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20%的

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002849美元。持有B 股的股东,公司均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7、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行派发。

   六、有关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莲溪路1210 号1 号楼

   邮政编码:201204

   联系电话:021-61633522   传真:021-58801554

   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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