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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耀皮玻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3-05-19  

						证券代码:600819       证券简称:耀皮玻璃          编号:临 2013-12
           900918                    耀皮 B 股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
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现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进行修改。

    第一百六十九条原文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
配股利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拟改为: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三)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
有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四)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
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
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六)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八)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
明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
说明。
    (九)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若
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十)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须提交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特此公告。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