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皮玻璃: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3-07-15
证券代码:600819 股票简称:耀皮玻璃 编号:临 2013-29
900918 耀皮 B 股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25
A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237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225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04047 美元
B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03844 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03642 美元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3 年 7 月 22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3 年 7 月 25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3 年 7 月 22 日
除息日:2013 年 7 月 2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 年 8 月 8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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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
经 2013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
《大公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 年度
2、此次分配以 2012 年末的总股本 731,250,082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合计分配
1,828.13 万元人民币(B 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3 年 7 月 22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3 年 7 月 25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3 年 7 月 22 日
2、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2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 年 8 月 8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 年 8 月 12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3 年 7 月 22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A 股股
东,及截止 2013 年 7 月 25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B 股
股东(2013 年 7 月 22 日为 B 股最后交易日)。
五、分红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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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总公司;皮尔金顿国际控股公司BV;中国复合材料集
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
发。
3. 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
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37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
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
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
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
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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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
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25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发放。
5. 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
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6. 持有B股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2012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3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 6.1779)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4047美元(含税)。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
规定,公司在向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2年度现金红利时,
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B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税后
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003642美元。
8. 其中B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3844美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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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
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9. 其中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C90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4047美元发放。
10.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行派发。
六、有关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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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8号4-5幢
邮政编码:201203
联系电话:021-61633522 传真:021-58801554
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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