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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耀皮玻璃:2012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3-07-15  

						证券代码:600819         股票简称:耀皮玻璃             编号:临 2013-29
           900918                       耀皮 B 股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25

A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237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225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04047 美元

B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03844 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03642 美元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3 年 7 月 22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3 年 7 月 25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3 年 7 月 22 日


 除息日:2013 年 7 月 23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 年 8 月 8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 年 8 月 12 日


                                    1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
经 2013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
《大公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 年度
    2、此次分配以 2012 年末的总股本 731,250,082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合计分配
1,828.13 万元人民币(B 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3 年 7 月 22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3 年 7 月 25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3 年 7 月 22 日
    2、除权(除息)日:2013年7月2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 年 8 月 8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3 年 8 月 12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3 年 7 月 22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A 股股
东,及截止 2013 年 7 月 25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B 股
股东(2013 年 7 月 22 日为 B 股最后交易日)。
   五、分红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建筑材料

                             2
(集团)总公司;皮尔金顿国际控股公司BV;中国复合材料集

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

发。

   3. 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

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37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

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

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

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

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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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

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25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发放。

   5. 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

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6. 持有B股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2012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3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 6.1779)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4047美元(含税)。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

规定,公司在向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12年度现金红利时,

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B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税后

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003642美元。

   8. 其中B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3844美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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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

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9. 其中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C90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4047美元发放。

   10.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行派发。

   六、有关联系方式


                           5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8号4-5幢

邮政编码:201203

联系电话:021-61633522     传真:021-58801554

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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