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皮玻璃: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01-25
证券代码:600819 证券简称:耀皮玻璃 编号: 临 2014-008
900918 耀皮 B 股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55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203,665,987 股,发行价格为 4.91 元/股,截至 2013 年 12 月 30 日募集
资金已全部到账。
2013 年 12 月 30 日,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沪众会验
字[2013]第 5736 号”验资报告。根据验资报告,截至 2013 年 12 月 30 日止,公司
募集资金总额为 999,999,996.17 元,扣除发行费用计人民币 21,403,889.55 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78,596,106.62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以上募集资金已存放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设立的公司非
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相应专项账户,具体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元) 备注
公司 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 310066580018170293663 345,000,000.00 上述金额为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账户余额
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1056200000024899 290,999,996.17 上述金额为截至 2014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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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上海陆家嘴支行 月 2 日的账户余额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 021900111310102 345,000,000.00 上述金额为截至 2013 年
限公司上海外滩 12 月 31 日的账户余额
支行
天津耀皮 中国银行股份有 270074027755 0.00 上述金额为截至 2014 年 1
工程玻璃 限公司天津分行 月 7 日的账户余额
有限公司 北辰支行
合计 980,999,996.17
注:上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较募集资金净额多出 2,403,889.55 元,为扣除承销保荐费之外的发行费
用金额。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
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分别与协议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及实施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序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 公司 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 海通证券 - 常熟深加工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及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熟耀皮特种玻璃有限公
2 公司 海通证券 -
海陆家嘴支行 司年产 21,900 吨高硼硅
玻璃技术改造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天津耀皮工程玻璃有限
3 公司 海通证券 -
海外滩支行 公司三期工程项目
天津耀皮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耀皮工程玻璃有限
4 公司 海通证券 程玻璃有限
天津分行北辰支行 公司三期工程项目
公司
三、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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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已在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10066580018170293663,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34,5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将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投向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常熟深加工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号为 1056200000024899,截至 2014 年 1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290,999,996.17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将通过非公行股票募集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及常熟高硼
硅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 021900111310102,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34,5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将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用于天津深加
工三期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子公司天津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
行北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270074027755,截至 2014 年 1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天津深加工三期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丁)乙双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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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丁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唤、范长平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丁方)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丁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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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丁方)、乙、丙三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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