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皮玻璃: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4-01-25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
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和核
实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了被提名人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
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
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未解除的情形。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储越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朱林楚、陈国庆、易芳 、钱世政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事前向我们提
交了议案等与该交易有关的资料,我们经过仔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与
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认为该事项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林楚、陈国庆、易芳 、钱世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