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民集团: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2020-07-31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可转换
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淮海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海集团”)
与上海市第二百货商店(以下简称“第二百货”)持有的上海二百永新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二百永新”)100%股权以及拟置入商业物业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
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
大资产重组的情形。上述交易相关主体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
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