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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民同泰: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哈药集团要约收购人民同泰2020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2020-08-22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哈药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之

   2020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〇年八月
                                      释义

     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人民同泰/被
                       指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公司

哈药股份               指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哈药集团        指   哈药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哈药集团有限公司要
本持续督导意见、本意
                       指   约收购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之 2020
        见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本次要约收购/本次收         收购人以要约价格向除哈药股份持有股份之外的人
                       指
购                          民同泰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发出的全面要约收购
                            收购人就本次要约收购而编写的《哈药集团人民同泰
要约收购报告书         指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

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
                       指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1 / 10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哈药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之 2020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接受收购人哈药集团委托担任其收购人民同泰之财
务顾问,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以及《上交所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期从公告
要约收购报告书至要约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止,即持续督导期间为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9 月。本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内(即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规范运作、
信息披露、履行公开承诺、落实后续计划等情况报告如下:
    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是在假设本次
收购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
出的。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的假设前提是上述资
料和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财务
顾问未对上述资料和意见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二)本意见不构成对人民同泰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意见所做出
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
工作程序,旨在就本持续督导期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本意见正文所列
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
见。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意见中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人民同泰就本次收购发布的相关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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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2019 年 8 月 23 日,人民同泰公告了《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报告书》,哈药集团向人民同泰除哈药股份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发出的
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上市流通普通股(A 股)的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的期限
为 2019 年 8 月 27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25 日。
    2019 年 9 月 27 日,人民同泰公告了本次要约收购结果。在 2019 年 8 月 27
日至 2019 年 9 月 25 日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户数 6 个,共计 3,610 股股份
接受哈药集团发出的要约。
    2019 年 10 月 1 日,人民同泰公告了相关股份完成交割的情况,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本次要约收购的清算过户手续己经办理完毕。哈药集团直接持有
人民同泰股份 3,6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6%,本次变动前哈药集团通过哈
药股份间接持股比例为 74.8237%,变动后直接、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合
计为 74.8244%。

二、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本持续督导期内,哈药集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对人民同泰的股东权益。
    本持续督导期内,人民同泰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哈药集团、人民同泰按照中国
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收购完成后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况,哈药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
    哈药集团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任何与人民同泰(包括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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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泰控制的企业,下同)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者活动。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人民同泰相
同、相似并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与人
民同泰从事相同、相似并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组织、经济实体的绝对
或者相对控制权。
    3、对于人民同泰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而本
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除非人民同泰书面通
知本公司不再从事该等新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人民
同泰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
    4、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人民
同泰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则应立即通知人民同泰。
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如人民同泰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
在征得第三方允许后,本公司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人民同泰。
    5、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因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承诺导致人民同泰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同意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同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哈药集团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
的情形。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就未来可能与人民同泰产生的关联交易,哈药集团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
    哈药集团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与人民同泰(包括人民同泰控制的企业,下同)的关
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人民同泰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人民同泰章程等规定,依法
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交易条件公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人民同泰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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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人民同泰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哈药集团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
的情形。

    (三)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承诺

    为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哈药集团
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承诺函》。
    收购人承诺如下:“为保证人民同泰的独立运作,人民同泰将继续保持完整
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并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哈药股份、人民同泰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及机构方面完全分开,哈
药股份、人民同泰拥有独立面向相关行业市场的经营能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避免从事任何影响哈药股
份、人民同泰经营独立性的行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哈药集团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
的情形。

四、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

    (一)未来 12 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要约
收购外,收购人未来 12 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本次要约收购外,收购人未处置其已拥有的人
民同泰股份,亦未增持人民同泰股份。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哈药集团持有人民
同泰 74.8244%的股份。

    (二)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哈药集团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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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人民同泰主营业务的计划,也没有对人民同泰主营业务
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作为人民同泰的股东,哈药集
团没有向上市公司提议对主营业务进行改变、调整。

    (三)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哈药集团不
存在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人民同泰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
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自《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以来,哈药集团没有
向上市公司提议对人民同泰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
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事项。

    (四)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哈药集团没
有对人民同泰现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作出改变或调整的计划。如需改
变或调整,人民同泰要约收购完成后,哈药集团将依法行使权利,根据实际情况
向人民同泰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人民同泰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
    人民同泰董事会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收到副总经理艾士武先生和总会计师张
金维女士的辞职报告:艾士武先生因退休原因申请辞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辞职后其不再担任上市公司的任何职务;张金维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上市公
司总会计师职务,辞职后其不再担任上市公司的任何职务。
    2020 年 3 月 23 日,上市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上市公司总经理提名,公
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顾丛峰先生为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于汇女士为上市公司副
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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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除上述人员调整外,人民同泰
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五)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哈药集团没
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人民同泰不存在修改公司章程
的情况。

    (六)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哈药集团没
有对人民同泰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哈药集团没有对人民同泰现有
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情形。

    (七)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哈药集团没
有对人民同泰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哈药集团没有对人民同泰分红
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形。

    (八)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哈药集团没
有其他确定的对人民同泰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2020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
司哈药集团医药有限公司,为保证经营工作的稳健发展,拟向本公司控股股东哈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陆仟万元(6,000 万元)借款。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除上述事项外,人民同泰未发
生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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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供担保或者借款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人民同泰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
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持续督导总结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哈药集团依法履行了要约收
购的报告和公告义务;哈药集团和人民同泰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要求规范运作;未发现收购人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未发现人民同泰为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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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哈药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之 2020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彭俊                  赵宇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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