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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民同泰: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11-04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 28 号,长江国际大厦 1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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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药集团人民

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马雷、于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人民同泰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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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人民同泰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人民同泰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人民同泰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

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1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刊登了《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3 日 14 点 00 分,在

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 418 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

波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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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 3 名,所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3,895,95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74.8240%。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

证。


    2.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

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

份 831,1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43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4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做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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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载

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者不予表决。


   以上议案包括普通议案和特别议案,普通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全

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特别

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无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参与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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