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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民同泰: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2-22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长江国际大厦16层,邮编:150000
16/F,Chang Jiang International Building,28 Chang Jiang Avenue,Nangang District,Harbin,P.R.China
                         电话/Tel:0451—8781 8888 传真/Fax:0451—8234 6298
                                      网址:www.qifa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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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马雷、苑敬贻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人民同泰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融资融券业务

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药集团人

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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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人民同泰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人民同泰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人民同泰本次股东

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1年12月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

了《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14点00分,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418

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波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

12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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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3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433,895,95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4.8240%。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

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641,934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110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的资格

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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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

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的数据

进行合并统计后做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新增授权公司董事会申请贷款额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载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

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以上议案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次股东大会无特别议案,无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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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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